医院擅自转诊患者身亡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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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擅自转诊患者身亡责任谁担医院擅自转诊患者身亡责任谁担案情原告:郭某、郑某,系死者郭婷婷父母。被告:某乡镇屮心一卫生院。2003年4月18日晚,两原告之女郭婷婷(13周岁)因车祸市被告乡镇上生院接诊,后转入徐州市某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郭婷婷因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延误治疗流血过多于次EI凌晨4:00死亡。该病例经省级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①该病例系严重车祸多发伤,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破裂、右第10、11后肋骨者、右血气胸、头面部损伤,诊断明确。②该患者伤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③徐州市某人民医院

2、在接诊后,抢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及时、不得当;临床上有明显手术指征时,未能抓住时机施行手术,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某、郑某与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已另案处理。另查明,本案被告乡镇卫生院在最初接诊后,及在送郭婷婷至徐州市某人民医院途屮,郭婷婷外公郑某某、郭婷婷之母郑某多次向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郭婷婷送到徐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者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三家甲等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

3、到司机拒绝。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郭婷婷的死因,其直接原因是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因贻误抢救吋机引发的医疗事故。被告乡镇卫生院虽未有医疗过错,且二原告亦不主张其具有医疗过错,但该卫生院违背患方意愿将郭婷婷送至医疗水平明显低于徐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级甲等医院)和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而坚持将郭婷婷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救治,恰恰在该院发生了抢救措施及程序上明显不及时、不得当和贻误治疗的医疗事故,并导致郭婷婷死亡。因此,该卫生院将郭婷婷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的行为,客观上为郭婷婷之死创造了条件,是造成郭婷婷

4、死亡的间接原因。该行为造成两原告精神痛苦,是两原告丧女Z痛中的…部分内容,因此被告卫半院应当对此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笫一百零六条笫二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5、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判决被告乡镇中心卫生院在木判决生效之FI起十FI内,赔偿原告郭某、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履行转诊义务而导致的一起医疗纠纷。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木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转诊义

6、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笫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吋转诊。”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木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口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如果同时又违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转诊义务Z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前提而派心的。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治疗

7、能力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牛命健康,满足患者的期待权。在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吋,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笔者认为,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存在以下的免责事由:①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患者仍不同意转院。不同意转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医疗机构是单位定点医院,患者转院期产生相应的报销等问题。目前这是患者不同意转院的最常见原因。在这种患者知道医疗机构的治疗能力达不到预期冃标,仍不同意转院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患者口行承担。不

8、应以医疗机构未尽转院义务为由由医疗机构承担此责任。当然,这是医疗机构已尽到说明义务为前提的,既医疗机构已经向患者说明疾病的情况,治疗方法。现医疗机构治疗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的原因,及转治医院的建议等等。当然在履行转诊义务时,也要防止医疗机构以转诊为名的另一种规避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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