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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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论文题目:学院:姓名: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经济学院班级:吴绍夫学号:20145129日期:2017年10月10日评阅成绩:评阅意见:摘要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的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业务经营的舞台上,其必定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在现阶段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业务经营中,其要而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对行业法律风险有一个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就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为过稈

2、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上是国际货运代理主体与其他的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其同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1、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是指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中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自然人。从法律上来看,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代理人和当事人,其中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又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

3、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2、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行为,例如订舱、报关、装箱等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在我国目前的国际货代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大多为中、小型,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工具等,也不具备一些要凭许可证经营的业务资格和能力。在法律层面,无论这些国际货运代理转委托岀去的业务发生什么问题,除去委托人事先确认或事后追认的部分外,都应该由这些国际货运代理向其委托人负责。3、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

4、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货运委托合同取得部分佣金;可以根据客户的利益进行选择费用偿还请求权滞留权、处理权等。义务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一是因委托合同关系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二是因委托管理的信任特征而产生的受托信义义务;三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日常代理工作而产生的管理义务。二、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1、单据的法律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单据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经营时所签发的运输合同证明或者货物凭证证明,具体包括无船承运代理人提单、国

5、际多式联运代理单证以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空运单。在货代单据代理功能情况下,货代单据是运输代理合同的证明,依据代理合同法律关系,货代必须承担对船公司的选任和指示、对货物的接收保管等代理业务的过错责任和相应的风险;而在货代单据承运功能情况下,货代单据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物权凭证证明,货代承担的是比纯粹代理人更多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风险。实际承运人在实际运输过程中产牛的风险无一例外地转移到签单货代身上。(1)空运单的法律风险航空货运单(AirWayBill,AWB)简称空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屮托运人与承运人间关于运输合同及在运货物的一种单据。由于空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所填写,货物己由承运人

6、接管,因此,空运单不是在运货物的物权凭证,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目前华沙公约体系的规定来看,空运单的作用仅限于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这一事实及货物的状态如何,其本身丝毫不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或货物的归属问题。国际货运代理在填写空运单收货人栏吋往往会写上“toorder-或“toorderoftheshipper"等字样。由于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其不能转让,一旦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在空运单收货人栏填写了上述字样,在法律上就可能构成无单放货。尽管航空货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但国际货运代理签发了如此的航空货运分单,也就等于国际货运代理白己没有法律依据,却授予了客户航空货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如此,

7、国际货运代理就不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无船承运代理人提单的法律风险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BS/L)是指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其客户签发的依法在我国交通部登记的提单,也被称作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起初,无船承运人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但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无船承运人提单已经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提单应有的收据、合同、物权功能的法律性质。目前,国际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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