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怎样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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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怎样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从来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差别甚微,有时甚至难以觉察。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    何谓民事欺诈?我国民法学者认为,它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或者故意从事的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

2、或其他权利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实际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而且按照责任竞合的规则,对合同诈骗的行为人除了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外,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此,从广义或一般意义上讲,合同诈骗罪行为也在欺诈行为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合同诈骗罪认定意义上所说的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个范畴,显然在观念和法律上都是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有人认为,合同诈骗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仅在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条件不同,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较大,达到刑法的规定标准,两者的故意内容、行为手段都没有质的区别。这种观点严

3、重混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者的本质,显然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理论上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1)主观目的不同。即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

4、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3)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债权。(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从结局上考察,上述普遍的观点断定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者在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与权利属性上有所不同,是应当值得赞同的(当然,其认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问题是,从认定的角度考察,纯粹客观方面和行为侵犯的客体性质本身无法作为衡量行为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的标志,因为只有在确定(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

5、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这客观行为和客体两者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当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事实,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作为区分的标准。    那么,怎样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有的学者指出,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因为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

6、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如前所述,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在外表上是很多情况下往往无法区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说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说,行为人甲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但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乙蓄意骗取他人钱财,同样也通过虚构主体的方法与他人签定合同,对此如何能从所谓“刑法规定的欺诈手段”上将两者的性质(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区分开来呢?显然不能。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有

7、的推定犯罪构成被明确规定。如美国伊利诺斯州刑法典(1961)关于“零售商品盗窃”条款规定,凡隐藏商品越过了最后一个收款台的均“被推定为怀有占有目的”;美国模范刑法典3(1962)第251•4(2)条规定:“凡在自己的营业过程中散布或持有淫秽物品的,推定其为明知或轻率”。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的认定,虽然没有推定的规定,但是,在笔者看来,推定作为一种以“忽略个别可能与结论相反”为代价或基础的思维程式和证罪方法,已被我国司法实践广泛认可和运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在涉及诈

8、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时,也曾规定具有何种情形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主观要件的推定,但是在关于有些情形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使用了“骗取财物”一词,使得推定的认可有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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