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实现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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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罪刑法定的实现》简评张乃斌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现代世界多数国家在法律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罪刑法定从其诞生之日,便成为了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最近研读了《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收获颇多,现对此书主要内容予以简要的阐述。作者认为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法治思想,因而在序言中作者着重引述法治的基本理论。既然罪刑法定的基本思想是法治,作者则是以一种法治的视角去评判我国刑事领域的立法与司法。罪刑法定是与近代民主社会相伴生的一种原则、思想,是刑事领域的现代理念的反映,是在民主人权理论框架下产生的。限制

2、国家权利是罪刑法定的骨髓,人权保障是其追求的目的。罪刑法定绝非从表面文字理解那么简单,其根本上是一种价值理念和思想观念,需要通过整体刑事法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任意解释,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禁止事后法、明确性原则都是其基本的要求。罪刑法定作为刑法原则和宪法原则,首先要在立法上实现。在立法程序上。在作者看来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因而须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扩大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使得民意得到充分表达。维持法的公信力,保持法的稳定性;在立法内容的罪的设定方面,作者认为我

3、国的刑事立法中的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在行为类型上往往是交叉或重合,而这种模式缺点较为明显,一般违法与刑事违法界限的模糊,对行为性质的评价亦不甚明确,此外,还有可能发生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管辖方面的冲突。因而从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程度来去确定犯罪;在刑罚的设定上,作者评述了我国法定刑的刑种,建议实行死刑的三审制,废除财产犯罪的死刑,废除没收财产刑,对资格刑进行细化的规定,对法定的最高刑与最低刑进行充分研究,从整体上保持罪行均衡;在立法技巧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成立情节应予以删除将其交予司法机关自行解决,各罪中的财产损

4、失与人身伤亡后果不应并列,致人于死是最大的损害,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者亦不适用死刑。在司法程序方面,4我国传统的法律之中司法程序形式主义的要素稀薄,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是一种流水式的作业,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力度不够,因而要改变司法观念,审前要加强司法审查和司法控制,设立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律师的审前介入及程序辩护制度。在刑法解释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并存,而在司法解释方面是二元一级抽象的法律解释,法官不具有司法解释权,罪案追究制度死的法官的司法解释在实质上也是无效的。作者认为立

5、法机关司法机关均不应有刑法的解释权,因为立法机关解释较立法程序简单,实际上是对立法严格程序的回避,违背了立法的本意,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会造成司法解释与裁判权的分离,而检察机关是刑事审判的参加者,若具备司法解释权,则又是规则的制定者,难以确保司法的公正,而且两高的解释有时还会产生冲突,有时其解释越权甚至改变法律条文的本身含义。鉴于以上原因,作者对我国的刑法解释模式进行了重构,建立一元解释模式,确立法院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解释,且只针对当案有效。在司法实现环境方面,作者认为当前我国虽是实行的法院独立模式,但法院受

6、制于行政权及法院本身系统的体制,其独立仍未充分的实现。因而需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改革司法人事制度,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另外,亦需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公民的首守法意识,培养法律信仰。应当说,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各个方面,笔者感叹于此书庞大的体系,但有些观点亦有商榷之处。1关于立法程序改革中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民主立法是罪行法定的基本要求,提高法律的民意代表性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我国现在的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流于形式,选举者不知被选举者为何人,而选民的选票并没有实质性的决定作

7、用。既然公民选举知道自己的投票没有实质的作用,而被选举者也往往不依靠于以加强宣传,扩大在选民中的影响。双方都认识到这样一个规则,那么选举只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选民也不会以选举来力图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由此,扩大直选或许只是学术界的一厢情愿。而罪行法定的民主诉求又如何在我国得以实现?传统的观念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现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又是如此的难以改变。应该如何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2关于不以剥夺人的生命犯罪的死刑问题。人的生命是无价的4,笔者亦承认财产犯罪处之以极刑甚至是死刑是不合适的,但我们能否

8、废除财产犯罪的死刑甚至完全取消死刑,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八拟取消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当说这是一个趋势,它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笔者亦承认死刑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但若完全的废除,譬如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则可能在民间形成一股强烈的反对浪潮。前段时间,当拟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的消息传开之后,官方便开始辟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当天表示,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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