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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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教师〔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第三条本

2、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受处分种类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和提拔任用。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学科类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四)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第五条学校

3、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制止。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经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经查实,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并给予以下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的,当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给予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给予记过处分的,

4、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级以上等次。因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有关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条在职教师是党员违规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八条在学校或教研、电教机构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干部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第九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5、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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