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法制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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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西樵检察室严格自律强化监督共创美好明天开始之前先来看个视频,放松一下……讲座的目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大部分的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法律一经颁布即推定为公民已经知道且必须遵守。一旦违法犯罪,不会不知者无罪。讲座的目的及时发布有关职务犯罪案例,通过揭示案例成因及环境,让大家看到所述案例的产生环境和大家现在的环境的相似之处。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加强法律意识,提醒员工预防的方法,增强大家的免疫力与抵抗力。1经济犯罪的认识误区2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犯罪3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③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⑤侵犯商业秘密罪④挪用资金罪5法律后果预防对策诱发原因①职务

2、侵占罪1经济犯罪的认识误区认识误区对民营企业经济犯罪的性质认识不清。部分企业员工认为“要求廉洁从业是国家针对那些人民公仆们而言的,我不是国家公务员也没有党票、执行的也不是国家公务,纪委管不着”。民营企业内部员工法制意识淡薄,员工潜意识里认为,“拿”了国家的钱才是犯罪,“拿”了私人的钱,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老板查出来最多退钱了事。认识误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或者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我做的这一行,收点小红包不过是人之常情嘛,会犯什么大错呢?”部分企业员工认为,在日常工作中,侵占或者受贿数额较小不会被处罚。认识误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3、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识误区案例1黄某原为内江市荣昌县一所医院的院长。2008年,内江市一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杨某在与该医院联系业务中,为了获得更多销售额,提高竞争优势,便向该院院长黄某承诺,按销售额5%的比例拿“回扣”。而黄某觉得杨某“耿直”,业务逐步向杨某倾斜。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医院共与杨某交易了31万余元的药品。黄某4年时间次多量少收受回扣共计1.5万元。认识误区经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2012年重庆市

4、荣昌县人民法院以(2012)荣法刑初字第004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识误区2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犯罪(一)职务侵占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挪用资金罪(五)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常见的经济犯罪侵占——广义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

5、、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常见的经济犯罪A、侵吞行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包括混凝土业务员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款,收取不归还公司,据为己有;出纳员收到业务员上交的货款不入账,并侵占(挪用)该笔货款。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22013年樊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张某今年24岁,家住襄州区峪山镇,是市区一家贸易公司的配送员。去年5月至6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1.3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并挥霍。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交。后来,张某离开了公司。去年9月1日,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

6、,张某将全部赃款退赔给该贸易公司。樊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3犯罪嫌疑人苏某,2010年1月入职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出纳员,负责公司的进账和出账,并保管公司的支票、财务章和法人名章等。苏某为改善家庭生活,使自己和老公在亲戚朋友面前更有面子,将双手伸向了自己经手的公司财产。   经查,苏某伪造银行对账单、销毁支票存根,致使公司会计在做账时未能发现,自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苏某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达1400万余元,赃款被用于购房、购车和挥霍使用。2013年6月13日,

7、已怀孕数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主动到朝阳区双井派出所投案自首,因犯罪嫌疑人怀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苏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常见的经济犯罪B、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例如:混凝土站调度及车队串通社会上人员,把公司混凝土偷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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