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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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文明执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第

2、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省、设区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从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

3、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学术研讨等情况。(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质量管理体系、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咨询合同备案、业绩上报等情况。(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造价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四)行为记录方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第三章评价方式和依据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部分和加减分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标准见附表),不满足要求的在基本分标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基本相应分数,但最高减分

4、以本项基本分标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第七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分数应在60-75分(不含75分);D级为信用缺失企业,评价分数应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第八条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至下一评价期。在评价期内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在下一个评价期的第一年度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企业的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为D

5、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六)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七)由于咨询企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八)评价期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的;(九)企业资质续期考核未通过的;(十)被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年度内连续两

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于合并(或者分立)批准后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第十一条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总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评价、分支机构关联总公司的原则进行。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权重为总公司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总公司最终得分=总公司评价得分×70%+(Σ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经评价后确定总公司信用等级。总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参加同期信用评价。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7、,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评价,并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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