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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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FI本人多地少,在口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人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演变谈日本农地流转乞前,有必耍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日本先行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土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1、奴隶社会时期(人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农村公社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班田制,即

2、“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分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冇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等”。禁止土地买卖,受[□人死后归还十地。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吋代至战国吋代末,710—1603年):封建领主庄园制。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出并承认星出私冇,于是冇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出,设置庄园。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5、近代(明治时代,1868—1

3、912年):资木主义个人土地私有制。1868年,明治维新以示,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木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这个土地私冇“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町以占•冇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1872年,切治政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年实施的《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冇者负担。二、日

4、本农地流转的历程由于十地私有制,口木农地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两部分,从农地流转的管制和发展状况來看,H本农地流转历经以下阶段。1、形成阶段(1945年一1959年):建立自耕农体制,农地开始真正流转FI本的农地制度改革始于二战后。1946—1950年,H本政府采取强硬措就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并规定国家可以进行土地买卖。通过土地改革,口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产屮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十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H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

5、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据统计,1950年,LI木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3.5%。2、发展阶段(1960-1980年代):放宽对农地流转管制,提倡相对集中20世纪7、、T•年代以来,日木通过修改《农地法》和制定《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等法律,实行了一系列促进农地流转的变革。笫一,放开农地所冇权的限制,取消农户Z间租借、买卖土地等阻碍农地流转的专属权,规定除了农户外,凡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如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都冇取得农地的权力。第二,取

6、消农八占地最高限额(3公顷)以及农业生产法人拥有、购买或租地的最髙而积限制。笫三,增设“农业经营代理制度”、“农用土地信托事业”等新的制度,允许离家的农民将七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在这个时期,H本还鼓励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1980年,H本政府发布《农用地利用增进法》,一是提倡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二是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屮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农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3、深化阶段(1990年代至今):农地

7、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20世纪90年代,为进一步推动规模化经营,H本相继制定实施《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新农业基本法》,引导农地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认定农业生产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冇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其根本H的在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接班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认定农业生产者”由市町村进行选择和认定,一旦取得“认定农业生产者”,可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据统计,2001年年底“认定农业生产者”达到17.8万户,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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