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邱迪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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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商业贿赂也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而滋生蔓延,并逐渐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已经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害。治理商业贿赂是2006年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成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本文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治理等作了一些粗浅的研究,以希能为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一定的见解。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概述在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概念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定义分为两种:狭义和广义。狭义

2、定义主耍把商业贿赂定义为“对商业人士的贿赂”,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与“贿赂公职人员”对应的另一类贿赂行为。如《美国标准刑法典》和我国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均采用的是狭义的定义。而事实上狭义定义不能反应商业领域贿赂的全部状况,只能适用于某些法律,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惩处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广义定义的出现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广义的定义以行贿动机为主耍标准,把各种行业、各个领域屮发生的牟取商业利益的贿赂行为统称为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同狭义定义比较,广义的定义具

3、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且能适用于所有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所指向的就是广义的商业贿赂。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我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好处,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好处,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规定了贿赂罪,运用极其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各种贿赂犯罪。建国初期,国家采取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私营工商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从I口中国遗留的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暴

4、露和发展,国家颁发了《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按“贪污罪”治罪,对行贿、介绍贿赂者,也参照“贪污罪”的规定处刑,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使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在计划经济下的较长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1979年,我国《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予以规定。改革开放后,商业贿赂行为重新抬头并愈演愈烈,我国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散见于第三章笫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章贪污

5、贿赂罪中。涉及到商业贿赂犯罪的有10个条文9个罪名,即: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人员受贿依照第163条定罪处罚的犯罪,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笫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笫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四、如何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建议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充斥于医药、教育、建设、金融、交通和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凡有商品流通的地方难免没有商业贿赂。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

6、秩序,彩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主耍有党纪治理、行政治理和刑事治理三种。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密不可分。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就应当从治理商业贿赂的违反行为抓起,预防了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就能从根本上预防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來着手。(一)加强特定行业中的反商业贿赂立法,将刑罚手

7、段引入专门法中在不同行业领域屮,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达到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各个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在商业贿赂形势比较严峻的特定行业如医药、金融、建筑、教育、电信、保险、政府采购等“重灾区”行业,也应当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法律,有效地防治商业贿赂,不仅仅规定行政处罚的手段,还可以直接规定刑事制裁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犯罪首先,应将间接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规定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内容。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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