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案例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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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公務員申領小額補貼款項」專案法紀宣導參考教材壹'前言請領加班費・差旅費及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等小額補貼款項,為公務員權益,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浮報此類款項之案例,倘公務員因一時萌生貪念誤蹈法網,所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甚微,但行為人即需面對司法制裁,更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形象。法務部廉政署職掌反貪、防貪、肅貪三大任務,若發現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項之案件,本於肅貪職責,自當依法偵辦,惟基於「防貪先行」之理念,誠有強化公務員法治觀念之必要。統計101至103年間,公務員因浮報加班費、差旅費、國民旅遊(卡)休假

2、補助費、獎金、津貼等款項案件,經全國各地檢署(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及緩起訴者計42件,如分析各年度案件數則分別為101年9件、102年12件及103年21件,顯見此類案件有逐年成長趨勢。為加強全體公務員對此類案件之違法性認知,經擇選具共通性之詐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5種類型案例,除說明相關法令,並探討個案癥結,提出改進建議,另瞳列自行檢視事項,俾便各機關作為內部管理之參考。貳-案例類型分析經檢視101年至103年所發生之42件起訴或緩起訴案件,依弊端發生之態樣,

3、大致可歸納為:詐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5種類型,所涉之法條包含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等,茲分就案例類型說明如下:一・詐領差旅費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共申請10餘次)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

4、卻仍分數次填寫「國內岀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以下同)9,000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將前述金額匯入其銀行帳戶。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二、詐領加班費(一)某機關約聘人員,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事前申請專案加班,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其加班申請。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詐欺取財未遂罪」,乃為緩起

5、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5萬元°(二)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罩」等公文書,再送請該人事・會計・行政、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而據以核發3,000餘元之超勤加班費。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另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三、詐領油料費某處技工,負責公務車輛維(養)護及駕駛業務,明知

6、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然竟持公務車加油卡,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將價值3,000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之同意,逕於公務車「油料月報表」偽造其簽名,表示該名主任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檢察官認偽造簽名部分,違反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違反刑法「詐欺取財罪」,惟審酌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乃為緩起訴處分。四>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

7、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6,000元。該市某里幹事,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其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因此重複請領1萬餘元。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法院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繳還所詐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乃依違反刑法「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五、詐領鐘點費某市衛生所護士,利用負責「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業務之職務上機

8、會,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卻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並偽造醫師簽名,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000元。案經檢察官依違反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偽造署押罪」及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一、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法令內容: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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