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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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执行难”的解决对策论文摘要“执行难”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司法进程发展的障碍。我国采取了很多措施试图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落实,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笔者从自身实践工作经验出发,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为角度,论述了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具体形式,希望有助于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论文关键词执行难合理性具体形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2、①民事诉讼始于起诉,终结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审判而得以重新确定,因为执行而使得审判阶段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得以真正落实,裁判的价值才能得以彰显。但是我国的执行工作现况却并不乐观。一「执行难”的表现及其危害(-y执行难”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999年提交给党中央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笔者认为这种描述以简单的语言形象地概括了我国的执行现状,具体表现为:1•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数量越来越少,且有些被执

3、行人有能力还故意不履行,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来躲避执行。正是由于被执行人主观上的不主动、不自觉,就导致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现象的出现。2•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是指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掌握着足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力,或具有采取执行措施的便利条件,例如金融机构、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法院要求协助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不协助执行或者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趁此机会转移财产,这极大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也就所谓的“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3•暴力抗法越来越严重。暴力抗法不

4、仅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更是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极端化、违法化、犯罪化的表现。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去查封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易导致被执行人强烈反抗,这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严重威胁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也是导致“应执行财产难动”的主要原因。(二y执行难‘‘的危害执行的意义在于通过执行人员的工作,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执行难”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1•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申请执行人通过正常的诉

5、讼渠道,确立了自己的债权。执行难使得当事人本应得以实现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私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由于无法执行到款,部分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部分企业的正常运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2•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公民把纠纷冲突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目的就是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执行难是在打“法律白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是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障碍和破坏性因素。如果公民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对法院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则必将会受到动摇。3•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社

6、会意味着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执行难”却使当事人通过诉讼千辛万苦所赢得的权利难以真正得以实现。由于大量的生效裁判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破灭,进而对法律、法院产生怨恨情绪,甚至会采取各种极端的方式例如自杀、上访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行为大大的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二、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的可行性“执行难”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要尽快而且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理由如下:“执行难”并不是靠法院一己之力就能彻底解决的,而是需要

7、发动社会上各个方面力量参与协助。社会力量并不是单纯的指某一机构或组织,而是一切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力量,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况且执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所以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都可以为执行过程所用。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执行中去,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就已经对某些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了协助执行的义务,例如银行、产权登记等机构。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地区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浙江省部分法院尝试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即人民法院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一种工作措施。这些执行联络员的

8、主要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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