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進案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進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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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進案說明考選部壹、前言貳、背景說明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肆、附件目錄壹、前言鑒於現行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以參加考試為主,錄取人員大多缺乏社會歷練,屢受民眾所詬病。為改善此一情形,100年6月14日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法官法,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於法官法通過後3年,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法官與檢察官之進用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貳、背景說明一、立法院通過法官法附帶決議為改善錄取人員缺乏社會歷練、欠缺同理心,應研擬採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及格證明有效期間為5年,第二階段應考資格應具

2、3年以上工作經驗等條件,未通過第二階段者,得於第一階段考試後第4年起取得身心健全證明者,得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法官總人數比例,應降至20%以下。貳、背景說明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一)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100-103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年齡統計表人數年齡54%27%48%63%56%39%36%30%6%8%8%11%100年101年102年103年21~25歲38(53.52%)36(48.00%)47(62.67%)30(55.56%)26~30歲28(39.44

3、%)27(36.00%)20(26.67)16(29.63%)31~35歲4(5.63%)6(8.00%)6(8.00%)6(11.11%)36~40歲1(1.41%)3(4.00%)2(2.66%)2(3.70%)41~45歲0(0.00%)3(4.00%)0(0.00%)0(0.00%)總計71757554平均年齡(歲)25.6327.1225.9225.811%4%3%4%貳、背景說明表2:100-102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屆畢業人數統計表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一)錄取人員普遍社會經驗不足,考用制度均待強化(續)年度100年101年102年103年小計

4、應屆畢業18(25.35%)20(26.67%)24(32.00%)15(27.78%)77(28%)非應屆畢業53(74.65%)55(73.33%)5168.00%)39(72.22%)198(72%)總計7175754275應屆畢業約占1/4貳、背景說明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二)多元晉用管道未完全發揮功能學者轉任司法官考試律師轉任多數仍由考試晉用87-100年律師轉任法官88位、轉任檢察官5位101年律師轉任法官8位102年未辦理103年律師轉任法官11位目前無學者轉任實例貳、背景說明二、司法官考用制度現況(二)多元晉用未發揮功能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未具擬

5、任職務任用資格機關法規依據說明司法院法官遴選辦法87年至100年律師轉任法官88位、轉任檢察官5位101年律師轉任法官8位、102年未辦理律師轉任法官遴選、103年律師轉任法官11位法務部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機關法規依據說明考試院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辦理考試,及格者取得參加遴選資格101年7月陸續訂定發布以來,用人機關尚未申請舉辦司法院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法務部遴選未具擬任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三、國外立法例:擔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多須。貳、現況說明律師及工作經驗英國擔任地方法院、高等

6、法院及最高上訴法院法官分別須具備7年、10年及15年出庭律師經歷。美國參加法官選舉者須具律師資格、檢察官則由檢察長選出具律師資格者擔任。韓國配合法科大學院之設置,2012年開始實施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者,須累積3年以上的法曹經驗者,始能獲得法官任用資格。原辦理至2017年之司法考試,其考試合格與司法研究結業者,2012年開始亦須以裁判研究員的身分服務3年,始能被任命為法官。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一、提高學歷條件。二

7、、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一、法源(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二、方案內容第二試第一試筆試第二試口試實施程序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學院以上各系所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有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應考資格二、方案內容參、司法官新制考試規劃說明二、方案內容民事法實例(300分)刑事法

8、實例(200分)公法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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