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时效浅谈民事诉讼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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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诉讼举证时效任贵帮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i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尬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火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吋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立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i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

2、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立》)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恋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笫八十四条规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这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诉法的漏洞,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一审吋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3、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止常进行,既给法院造成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了负担。更为严重的是使法院的裁判一直处于不稳立状态,是妨碍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亦不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本文作者将对举证吋限做一理论上的探讨,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提出口己的儿点看法。•、民事诉讼证据举证吋限的理论基础对于举证吋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无法冋避的问题,是体现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作者试从以下以个方面进

4、行讨论:(一)程序安处理论。所谓程序安立,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尬的时I'可先后和空问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立,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尬状态。程序运作的安立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没有吋限规尬,它可以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吋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來,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左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诉讼中忽视程序安泄而追求实体真实的做法,往往是传统的

5、〃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作祟。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立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丿』动,保证程序的有序性和稳立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來的程序动荡O随时提出证据的一-种典型怙:形就是有蓄谋的〃突然袭击〃。这种突袭策略不但违背平等对抗原则,而且造成讼争焦点不明,程序动荡不立,既判软弱无力,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程序的安尬性,作为诉讼的基本价值,应当成为诉讼过程的价值取向Z—,受到法院的重视,有时其至要牺牲其它的便利。(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冇时可能是

6、当事人冇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法律不能约朿纯粹的道徳,但可以通过约朿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所以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一方当事人不提交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就不必为此作出防御准备),可以不再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此项权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证据。通过规定超过举证时限规定而提出的证据火权这一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种对当事人诚信,及吋行使权利

7、进行督促的作用”。(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尬的某种事实(确疋一疋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対当事人产纶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o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应当把握举证责任的形式,还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上來认识。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冇责任提供证据,但如果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没冇做出明确的规尬,举证责任也就形同虚设了。举证时限制度止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设计的。它规尬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火去证据

8、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止贯彻和落实。而且举证吋限制度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來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冇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町以说举证责任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应有Z意和必然要求。这止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一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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