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0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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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助推我县产业脱贫、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根据xx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追赶超越要求和“五新战略”任务,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揽,以提升产业扶贫质量、促进农民精准脱贫稳定增收为目标,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扩面、提标、增品”为抓手。坚持传统险种和创新险种统筹推进,围绕“3+X”特色产业、区域扶贫产业,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需求,创新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

2、,注重绩效考评,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创新保险品种,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农业保险内在吸引力,着力构建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县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各镇要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范畴,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农业部门要统一组织、协调各镇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及时拨付,监督使用,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二)坚持扶贫特色产业优先。加大对“3+X”特色产业、贫困县主导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贫困县主导和

3、特色产业保险全覆盖。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所缴保费,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直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三)坚持市场运作。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坚持竞争参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受益、以丰补欠保本微利的经营方式,实现在服务、保障方面的有效竞争,逐步构建市场配置资源、保障稳定高效的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保护体系。(四)坚持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中和承保机构积极配合,支持各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五)坚持自主自愿。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在自愿原则

4、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三、主要内容(一)财政补贴品种和规模1.传统品种及规模。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包括小麦(28万亩)、玉米(22万亩)、能繁母猪(1万头)、奶牛(3万头)、育肥猪(18万头)、森林(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清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8.71万亩>和商品林<1.32万亩>)等7个险种。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包括设施蔬菜(0.5万亩)、奶山羊(0.8万只)、农房(仅限五保户、低保户投保,没有计划限制,全部给予补贴)等3个险种。2.

5、创新品种。整合各类资金与保险、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银保富”、农机互助保险、农业大灾保险、收入保险、土地流转(股金分红)履约保证保险、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保险+期货、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创新等有趋势性、方向性的农业保险创新品种试点,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多层次、多方式”产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稳定保障体系。在确保中央补贴险种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计划规模进行合理调整。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县域内调整计划进行汇总,及时报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二)保险费和保障金额1.单位保费。能

6、繁母猪55元,奶牛400元,育肥猪40元,小麦、玉米15元;森林(公益林、商品林)1元;设施蔬菜(含棚体)400元,奶山羊40元,农房20元。2.单位保额。小麦、玉米400元;能繁母猪1100元,奶牛8000元,育肥猪、奶山羊800元,森林(公益林、商品林)550元;设施蔬菜(含棚体)10000元,农房保险20000元。(三)财政补贴比例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中央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不低于5%。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中央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

7、财政补贴不低于5%。商品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中央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不低于5%。设施蔬菜、奶山羊、农房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省级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不低于5%。(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各承保机构应在充分了解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

8、款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为准。(五)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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