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排查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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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非法生产排查责任追究办法一、为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生产排查打击责任,推动安全“关口前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生产的排查治理、打击取缔和责任追究。三、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

2、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四、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资金、责任、时限、预案“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对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

3、者停止使用等科学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是本辖区隐患排查和非法生产排查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和非法生产负有排查报告责任,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生产行为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打击取缔工作。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对举报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取缔,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

4、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二)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5、消除隐患的,或者未对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擅自生产经营的。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一)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九、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

6、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非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十、一般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追究责任,做出处理。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将有关情况(不能完成整改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整改的具体方案等)上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

7、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十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一)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对存在重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的;(三)对辖区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进行排查或排查不力的;(四)对举报的重大隐患不及时上报的。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8、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对情节较重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二)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三)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实行挂牌督办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隐患的;(五)未依法查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的;(六)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予以处理的;(七)对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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