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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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青政办发(2010)170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及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锁人民政府,县政府肖各单位:《青川县社会保险基金及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己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年十月二十九n(此件公开发布)青田县社会保险基金及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卬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确保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2、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19981104号)以及国家、省、市和我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木实施细则。第二条木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木生活保障基金、城镇居民基木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木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基木生活保障费、城镇居民基木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介作医疗统筹基金。第三条各乡镇(油竹新区管委会)应在所在地指定金融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基金收入户)。第四条社会保险费

3、由参保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负责收缴,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基金收入八或财政专八:实行“双限”办法缴款,即各乡氛(油竹新区管委会)收取的补会保险费超过5000元或每到星期五时,应全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其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入基金收入户;被征地农民基木生活保障费、城氛居民基木医疗保险费、新熨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直接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乡氛(油竹新区管委会)应按规定于每月底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款项上划至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乡镇在缴款时,应在缴款单上写明乡氛、村或社区名称和资金类别(

4、如城居养老、征地保障、城居医疗或新农合)。第五条县财政部门是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贵收费票据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收费票据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棊本住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尚未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乡镇在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应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为&用票据,根据业务需要分为定额&用票据和菲定额&用票据两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尺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使用定额票据或非定额专用票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化活保障使用非定额专用票据,第七条各种

5、专用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凡不按木实施细则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八条城乡届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木牛•活保障收费票据由县社保中心负责领用和核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收费票据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贵领川和核销。第九条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使用的定额专用票据山县社保屮心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后,按工作需要发放到各乡氛及学校,乡镇按工作需要发放到各村

6、(社区),各单位部门在发放票据时,做好甥记、适册,并山领取人签字。各村(社区)使用的城乡屈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额专用票拥,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使用,并在缴费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提交票据使用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基金的数额等,同吋提供缴款凭证原件和剩余票据作为核销依据,与乡镇结淸当年参保缴费情况,学校、乡镇在次年2月底前,提交前一年票据使用的借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和剩余票据作为依据,经县社保中心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确定英所收

7、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后,由县社保中心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给予核销。如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缴费期限未缴费的,可在限定时间内,直接到县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第十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统i移交县社保中心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妥善保管;英中城乡屈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收费票拯存根保管期为长期,城镇屈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介作医疗收费票据心根保管期2年。第十一条各乡锁(油竹新区管委会)、县社保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收费票据的领

8、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査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定额专用票据收据及其存根必须注明缴费人姓名、缴费时间、经办人等项非定额专用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如填写错课,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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