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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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终结程序研究破产终结程序研究摘要:破产终结程序一玄以來都极少受到国内外学考们关注和研究,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研究中,它还是一片“处女地”。在此,笔者尝试主要通过対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分析以及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终结程序的相关法条作出建设性的思考來探讨破产终结程序的理论建构。由于学历尝浅,冇些问题的思考难免欠缺,请多多指正批评。深切希望有更多国内学者关注破产终结程序的研究。关键词: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破产废止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担保财产无担保财产一、破产终结程序基木理论(一)定义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本文所称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的是狭义上的,并不包括重整程序的终结。因此,破产

2、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淸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心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二)原因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曲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破产程序可因以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1、因和解协议成立而终结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究竟是产生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抑或是程序屮止的效力,国内外立法存在差异。①德国、日木、英国、荷兰等大多数国家破产法均规定,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认可,法

3、院应立即裁定终结已经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意人利破产法》则规定,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破产程序并不终结,法院、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①如H木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参见韩长印:“破产程序的终结(上)”,载中国商法律网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14308继续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俟和解协议完全执行后,经过法院确认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①我国《破产法》(试行)

4、采取否定态度,其十九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根据这一规泄,和解协议的成立只产生破产程序屮止的效力,视成果决定是否终结。而现行《破产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子以公告。”第一百零五条规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立法II的,此条朦胧规定“自行达成协议”可视为“和解协议成立”。这也是我国破产法与国际接轨及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白由

5、的尊重,体现自由和秩序的和谐统一,从而河利于我国信川体系的建立,并将极犬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稳泄的发展。2、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的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例,国外破产法上称Z为“破产废止”。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白收到请求之H起十五H内地方裁怎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破产财产的数额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根本不可能再从破产财产中得到任何分配。此时,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实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6、和节省法院财力、人力的角度考虑,法院理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②在此值得请注意的是,破产费用应当在破产分配实施之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3、因债权人同意废止而终结破产程序因债权人同意废止而终结,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常见的做法。③破①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第352页,转引自韩长卬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1页②韩长印:“破产程序的终结(上)”,载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14308在这里,关于破产债权人作出同意的性质,国外法学界一般认为是对法院作出的放弃继续进行破产程序,③但不放弃债权的意思表

7、示。参见[H]石川明《H本破产法》,何勤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产程序因同意废止而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破产人取得破产债权人的同意时,依法申请法院废止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案件终结的制度。日木破产法第347条规定,认可破产人具有同意废止的中请权,并以下列事项为废止的要件:(1)破产人取得债权巾报期间内提出巾报的全体债权人的同意;(2)遇冇不同意的债权人,经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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