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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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1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四条市、县级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

2、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级市的城建(燃气)监察机构受同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供应站的监察工作。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由具有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

3、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管理、技术、送瓶等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及《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供应站由

4、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供应许可证》分为止本和副木,止木和副木具有同等效力,由江苏省建设厅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第十条供应站需要歇业、停业、迁移,变更气源、负责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供气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岀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供应站供应的液化石油气的质量、重量和压

5、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营企业应对其定点供气的供应站经营、安全管理负责,并保证其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第十三条供应站应在与其签订定点供气协议的经营企业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做好充装记录。如确因经营企业原因不能供气的,应当经经营企业同意,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其它的经营企业充装液化石油气。第十四条供应站应“一证一点”,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瓶库,并有统…标识。不得利用机动运输车辆作为经营场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十五条供应站应按核准的规模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跨行政区域经营应得到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供应站不得向无供应许可证的供应站转供瓶装液

6、化石油气,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第十七条供应站向用户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角阀塑封,送气服务中配合用户进行塑封查验。笫十八条供应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登记,对超过检验周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进行送检处理;严禁收取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第十九条供应站严禁将漏气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钢瓶,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提供给用户使用。第二十条供应站应当建立用户台帐,公布服务和投诉电话,提供上门收瓶、送气上门等服务。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或者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供应站

7、应按照经营企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有指导供气用户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管理笫二十二条供应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材、车辆和通讯设备。第二十三条供应站发现周围安全防火间距内进行的建设,应及时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供应站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并严禁将火种带入瓶库区。第二十五条供应站应实行夜间值班制度,建立钢瓶入出库记录制度。第二十六条液化石油气残液应交由经营企业负责处理,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

8、加强对供应站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安全运营状况。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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