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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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依法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社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协调排除管道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开展管道建设用地协调、民意疏导和管道保护安全宣传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和管道建设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

3、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组织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管道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林业、城乡规划、气象、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

4、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管道安全保护责任:(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三)配备管道保护所需的人员和装备,保障管道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四)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加强管道巡护、维修和检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五)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和科技监控手段,提高防恐、防破坏的能力和水平。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管道发展

5、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军事机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林业、安全监管、铁路、机场、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编制完成情况。第八条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管道发展规划和省能源发展规划,并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机场、港口、电信、电力、林业、农业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管道企业新建、改建管道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规划制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并报拟

6、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

7、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管道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土地征收征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给予压覆矿产资源、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第十三条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构)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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