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xx等诉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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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XX等诉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市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相XXo原告相XX。被告杨XX。原告相xx>相XX与被告杨XX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木院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xx与相XX及相XX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木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相xx、相xx诉称,2010年6月,原告拟购买济南xx广场xx室房产,并向开发商济南XX商业广场XX有限公司交付定金30万元。同年9月,因原告出国所以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月17F

2、1,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并在11月份办理按揭贷款。涉诉房产的首付款870273元及每刀房贷的还款均为原告支付。综上,原告为涉诉房产的实际购买人,被告仅仅是代为签订合同,并未支付任何购房费用。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相xx为济南XX广场xx室的实际购买人。被告杨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相XX与相XX系父女关系。2010年9月8日,被告杨XX(甲方)与原告相XX、相xx(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济南XX广场XX号,位于XX区XX路以东,建筑而积237xx方米,房屋总金额28&02万元;购房首付款870273(含已付定金30万元)由乙方付款。其余房款

3、曲甲方申请住房贷款,全部贷款曲乙方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付款。该房在xx买进吋由杨XX同意无条件顶名买房,实际买受人是相XX、相XX。2010年6月27日,相xx向济南xx商业广场xx有限公司交纳定金30力"元,济南xx商业广场xx冇限公司出具编号为9XXXXXXX号的收款收据,载明事由为济南xx广场xx号房定金。原告相xx、相xx于2010年10月16口向济南xx商业广场xx有限公司汇款360273元及21万元,共计570273元。2010年10月16H,济南XX商业广场XX冇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缴款单位为杨XX,收款事由为XX号房首付款,金额870273元。20

4、10年10月17H,济南xx商业广场xx有限公司与杨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杨XX购买济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预售商品房,建筑而积为237.38xx方米,每XX方米12133.59元,总金额2880273元,按照买受人应于签合同时向出卖人支付30%购房款,计人民币870273元,(包括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30万元整),其余购房款201万元向经出卖人认口J的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且买受人保证该贷款于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至出卖人银行账户。2010年11刀4日,杨xx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济南xx商业广场xx冇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

5、款201万元用于购买济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预售商品房。原告提交2010年12月4口至2011年6月4F1因购买济南xx广场xx号楼x单元xx号预售商詁房而归还按揭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按揭贷款78838.19元的银行还款计划表、银行存款凭证,证明杨xx所购济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按揭贷款均是原告所述。原告口述相xx在交付给济南xx商业广场xx有限公司定金30万元后因经常出国无法亲自签订购房协议,而相XX之父相XX户口是XX的,属济南市政府限购房的范围,不能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济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预售商品房

6、,所以委托了本案被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相XX确认济南XX广场XX号预售商品房实际买受人是相XXo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购房协议书、收据、收付款凭证、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证明、贷款还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木院认为,木案的焦点是,201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杨XX签订的由杨XX顶原告之名买卖济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号预售商品房的协议是否有效。首先分析双方Z间的关系,原、被告Z间存在顶名买房的关系,也就是原告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利用被告的购房资格、享受被告因该购房资格带來的各种预期利益等,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被告或为此收

7、取部分费用或无偿。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的原告为事实购房人或真正购房人,被借名(或顶名)之人的被告为登记购房人。那么该行为是否有效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协议,并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济南XX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号预售商品房,该买房合同实际是,被告与原告现在签订合同买卖原告将来一定时间取得的房屋,原告为此向开发商支付对价,该买卖关系的标的物最终指向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原告对争议房屋享有的是期待权益,该项期待权益是一定时间后取得的房屋债权(指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前)或房屋所冇权(被告与开发商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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