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明路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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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内容摘要:刑法作为最能体现法律本质的一个部门法一直备受关注,因其突出的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其适用范围一直受到充分的研究关注。因为无论是民法,商法或是其他私法领域的实体法,其在适用上都是可以得到通融的,因为其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的表层调整,随着全球化,私法的全球化成为了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随着这种全球化浪潮的来袭,刑法本身的空间适用范围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本身就是一国对于生产关系中最本质问题的调整,这决定着其本身不可能实现全球化。因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不同的。所

2、以,在当今时代的主题下,研究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就表现出其特殊的时代意义。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对地域和对人适用范围两个方而:一、对地域的适用范围地域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所适用的领域。我国现行《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木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冇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于这一法条要首先理解几个基木的概念。一是什么是领域。领域应该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地域。

3、应该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领陆还应该包括岛屿,领水包括内水与领海,领空则不应包括外城空间,虽然对于领空高度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但是在理论上,不论领空多高,都不包括外层空间。这样不难看出所谓领域,简而言之就是一国在国际法上的主权领土范围。二是什么是犯罪。基于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的内容我们不难得出,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两个方而,一方而是法冇明文规定必处罚,二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那么就是强调一点,凡是认为犯罪的必须处罚。

4、强调这一点是对应第6条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这一规定。三就是要理解何为“法律有特别规定”。所谓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笫11条规定,对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人主要有:(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了女。除此Z外例如驻华商社代表或者外交机关雇佣人员,亦或是领事在非领事职责范围内的活动,都不属于“

5、法律有特别规定”,而应当直接适用我国《刑法》。2、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即现行《刑法》第90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曲自治区或者省的人们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木法规定的基木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那就意味着我们是坚持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规律的。虽然都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道路上,但是广人的民族自治地区冇其独特的地理文化与长期积累的与汉民族迥异的共同

6、心理素质,所以在《刑法》的适用上,对于民族口治地方的特殊情况是需耍特殊考虑的。基于《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是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凡是被批准的,相当于在民族自治地方创设了新法,基于新法优于心法的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就适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施行的变通规定。3、刑法实施中,新制定的刑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虽然已经冇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立法的历史轨迹中来看,其本身还只是属于一部新颁行的法律,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不得不承认作为一部新鲜法律的我国现行《刑法》

7、依心不能摆脱法律的滞后性这一法律的基本特性。但是又因为法律具冇稳定性,所以短期内不会制定新单行刑事法规,但长时间内还有可能制定补充规定等,一旦有此种情况,那么这些新制定的刑事法规规定亦屈于特别规定Z列。那么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各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其本身并不是新制定的刑事法规,就不存在其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法律一经指定,颁行的那一刻就标志着其滞后了。但是这并不能妨碍法律解决当下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作为法律保障法的《刑法》而言。那么就需耍对法律进行解释,深层次的挖掘法律语言的内涵和外延,用其解决

8、当下发生的问题。基于现行《刑法》第3条的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法律规定的才是犯罪。又基于《立法法》第8条和《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不难得出对于法律的解释本身不是一种立法活动。解释是对于法律文本意思的榨干后穷尽一切的理解,而不是重新创设。因此,我国新制定的刑事法规必须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刑事法规,除此Z外的,都不能排除我国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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