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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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笫1号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江苏省建设厅二OO七年六月十八FI印发:建设部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江苏省城镇燃气服

2、务质量标准》DGJ32/C04-2007♦八、•刖S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

3、3)o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张云芬1、总则(1)2、术语(2)3、管道燃气经营(3)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6)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9)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10)7、服务窗口(12)8、服务制度(13)附录A木标准用词说明(14)条文说明(16)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4、1.0.3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1.0.4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1.0.5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木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6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2术语2.0.1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

5、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2.0.2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2.0.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称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2.0.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2.0.5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6、服务。2.0.6服务窗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2.0.7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3管道燃气经营3.1发展用户3.1.1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冃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3.1.2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中请。3.1.3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H内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对不

7、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气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3.1.4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证(卡)。新用户应在通气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3.2供应3.2.1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3.2.2企业应抄表到户,并以燃气计量表上的计量数与用户结算。不得将燃气计量误差分摊给用户。3.2.3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用户结算燃气费。3.2.4抄表应准确。对于无法止常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估JSL里:1估量不得高于该用户最后一次抄表量

8、;2同一用户,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3估量后的第一次抄表,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燃气消耗量。4计量表因故障停止计量的,可按该用户停表前3个月的平均用量结算燃气费。5非居民用户不得进行估量收费。3.2.5缴费通知书应在抄表后3个工作H内送达到用户;缴费吋限不得少于12日。3.2.6为方便用户缴费,应提供无节假日收费服务。3.2.7企业以及受其委托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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