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缓制度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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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缓”制度探略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之简称。死缓制度是我国在死刑执行上的独特创造,这种制度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1]这一刑罚制度,从建国初期之首创,到“79刑法”之确立,后经“97刑法”Z修改,再到刑法修止案(A)Z完善,历50年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刑罚制度确具丿力史与现实Z意义。本文即从这方而进行探讨,以期冇助于对这一刑罚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死缓”制度之首创及其刑罚意义“死缓”作为屮国刑法的重要刑名和刑罚制度,是由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提出来的。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为巩固新生政权,进行

2、了声势浩大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史称“镇反”运动)。但由于运动中出现-些过火现象,引起了毛泽东主席的关注。为制止这种倾向,毛主席在1951年4月30FI特别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会丧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冇应杀Z罪者,如冇些特务或间谍分子,冇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处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同年5月8日,毛主席又亲自起草了《屮共屮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

3、确定了“死缓”刑名。[2]毛泽东提出“死缓”这一全新的刑罚制度,从刑罚的角度看,既为古今之独创,亦为屮外之首创,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的死刑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社会意义,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从历史角度看,中国索冇重德慎刑的历史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即提出“明德慎罚”思想,Z后以孔了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将这一思想继承发挥,形成“徳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狱政思想,先秦时期的《舜典》载有“管灾肆赦,怙终贼刑”文字,大意是说:如果一个人由于失误给别人造成损害,是可以赦免的;如果他是一贯故意做坏事,则要给以严厉的制裁。中国古代推行仁政者莫过于唐太宗李世民

4、,他不但知人善任,广开言路,政治清明,而且善待了民,推行一条“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的狱政思想。他常对大臣们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但选公正善良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而且规定:“凡大辟(死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议之。如此方能避免冤狱滥刑”。到贞观四年,全国判处死刑者仅为29人,开创了我国历史上最为璀璨夺目的“贞观Z治”。[3]深通历史的毛泽东对上列法治史实一向推崇备至,因而“以史为镜”,首创出“死缓”这一死刑执行制度,保证了“少杀慎刑”的刑事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从社会角度看,

5、新中国刚建立不久,需要动员一切力量从事社会建设,在这种历史阶段,止如毛泽东所讲,“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丧失劳动力”。而按照丿力代惯例,凡新政权之建立,必将“大赦天下”,以此获得民众拥护。倘若杀人太多,正好给了中外反动势力的煽动借口,导致人心涣散。从政治角度看,一个新政权之成立,应当展示全新的执政方式,杀人则是十分敏感的政治问题,故应十分慎重。既要判处死刑,又能将大部分死刑犯不执行死刑,这其屮必须寻求一种解决途径,“死缓”则是唯一的选择。从法律角度看,新政权刚成立,国家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法治尚在摸索之中,很多司法工作靠相关政策

6、引领,往往难以把握。毛泽东面对当时的情况,只有将其批示的内容以中央的决定予以发布,虽属于政策性指令,但却具有最高的政策效力,全国必经坚决执行。如此,迅速纠止了“镇反”中的倾向,使不少死刑犯通过缓期执行Z考验改造成新人,成为国家需要的部分力量。二、我国刑法有关“死缓”的几次修改我国刑法Z雏型,当属1951年2月9口政务院第71次政务会议通过、2月20日屮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屮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21条)。这种刑法性单行条例,仅就“镇反”事宜进行规定,与之后的“三反五反”的专项整治规定同类,不具有刑法典之属性,而且没有涉及

7、“死缓”方面的内容。1979年7月1FI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口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总则和分则,共13章192条,可称作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丁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并同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曲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o显而易见,“79刑法”确立“死缓”制度,基木贯彻了毛泽东1951年的批示及其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

8、决定精神。为更具体处理“死缓”事宜,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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