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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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篇_19791122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19791122【实施日期】19791122【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年9月国发(1987)175号文件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加强部属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校财务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部属院校都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财会

2、工作列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学校财会人员是从事财经管理工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切实保证财会人员有5/6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第三条部属院校财会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善于执行制度,实行财务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面向教学,面向科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

3、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章名】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第四条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的指导、监督。第六条学校专职财会人员的编制比例,一般可按本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到1・5%配备。财会人员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校办工厂、基建、物资以及膳食等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各校财会人员的编制配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经

4、校长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短训、进修等形式,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分子加强学校各级财会工作的领导,努力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财会队伍。【章名】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部属院校财会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预算内外各项资金。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按照

5、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工作。按照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定期检查预算及各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分析、考核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研究、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第九条财会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情况、检查财会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十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

6、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财会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章名】第四章工作权限第十一条部属院校财会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下列各项工作权限: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财会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

7、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有权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编制本校有关计划,制定定额。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有权监督、检查本校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的使用及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二条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限。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财会人员反映本单位有关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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