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品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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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道西南之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品性主讲人:孙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吴春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评议人:侯国跃,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评议人:黄家镇,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时间:2010年4月6R地点:四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吴春燕:各位同学晚上好,欢迎你们来到我们的讲座现场!今天晚上,冇幸请到孙鹏教授为我们主讲“屮国侵权法的品性”。我想大家对屮国侵权法都汕•常关注,听听孙鹏老师从他自身品味的角度对我国侵权法的品性进行分析,对大家一定很有帮助。今天晚

2、上,我们还请到了很受大家喜爱的侯国跃老师和黄家镇老师来做点评嘉宾。下面呢,我们有请孙鹏教授——这位我们大家都非常热爱的老师。孙鹏:非常感谢今天晚上来听我讲座的同学,也非常感谢吴春燕教授,侯国跃博止,黄家镇博士协助我完成今天晚上的讲座。开始,吴春燕教授已经介绍了今晩我讲座的题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品性。大家知道,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22月26日公布,将在今年7月1日实施。在这部法律制定的过程屮,各方人士对它满含期待,最后颁行的法律是否满足了人们的期待,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期待,这涉及到屮国侵权

3、责任法的品性问题。我以为,可以从五个方面、用十个字来概括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品性:第一、开放;第二、纯洁;第三、民权;第四、科学;第五、先进。先看第一个品性:开放。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集屮表现于其第2条。该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部法律保护的对象不局限于法定权利,述包括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值得珍视的利益。对侵权责任法的开放品性可以从两个层而来观察。第一个层而:从权利到利益。个别大陆法系国家(比如H本民法典第709条)曾经以明文方式将侵权责任保护的对彖限定为法定权利,但在我国,实

4、际上,从来都没有将侵权责任保护的对象限定为法定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有这样的表述: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所谓人身、财产,毫无疑问,将涵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同样毫无疑问,不仅仅包描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见,民法通则从一开始就没有将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限定为法定权利,但它毕竟没有明确地提出:除了法定权利之外,还保护那些值得珍视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和对于民法通则的巨大进步,就在于将民法通则潜藏的开放性显现化,明确规定除了保护法定权利外,还要保护法定权利Z外的一些利益。与权利的保护

5、不一样,利益的保护涉及到一个选择的问题,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的利益,那么,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保护?我想,利益应当有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显然应当保护的利益。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事例是曾经在我国炒得沸沸扬扬的受教育权案件。在山东的一-所中学,一个学生寒窗苦读,考取了某中专院校。然而,录取通知书被该中学的领导截留下来,交给了另外一位学生,另外一位学生因此完成了冒名顶替。冒名顶替者毕业后分配到某金融机构工作,而被冒名顶替者的人生因此被改写。常言道,没冇不透风的墙。事发后,被冒名顶替者将学校和冒名顶替者作为共同被

6、告诉至法院。从权利侵害的角度而言,被冒名顶替者的确有一个权利被侵害了,这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姓名权。可惜被冒名顶替者不那么出名,因此,尽管法院会毫不犹豫地认定侵害姓名权的事实,但在侵害姓名权的赔偿数额上一定难以让被冒名顶替者满意。她主要的诉求不是别人冒了她的名,而是别人以冒名的方式改变了她的人生。而被改变的人生木可以给她带来较好的利益。她要诉求法院对这个利益进行保护。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将此案辗转请示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批复,其基本内容为:在民事权利领域屮的确找不到一个有名分的东西与本案被冒名顶

7、替者受到伤害的那个利益相对称。但是,被冒名顶替者的确需要由法律来进行救济。于是,可以在民法Z外去寻找一个救济的根据。最后,最高法院将目光投向了宪法,说宪法上冇个受教冇权,可以与本案发生关联。山东法院最终也的确以宪法上的受教冇权被侵害为由,为本案画上了一个还算圆满的句号。这个案子Z所以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因为它还被贴上了另外一张标签,那就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据说,在此之前,宪法立于圣坛之上,可以为人民所信仰,却不能够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应当说,在这案子中,被冒名顶替者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任何一

8、个正常人都会认为该利益值得保护,从宪法受教育权的角度保护本案中被冒名顶替者的利益,本来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但在不久之后,最高法院乂作出批示,说法院不能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这样一來,如果一定要给前述案件中当事人利益一个权利上的名分,仍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好在现在有了侵权责任法,不属于法定权利的利益也可以受到保护,类似于木案的利益可以直接通过侵权责任法第2条获得保护。前面分析了显然应该受保护的利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保护上有争议的利益。在这方面较为有代表性的是所谓优生选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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