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侵权责任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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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培训汇报受单位指派我参加了省法院《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的学习,现将学习内容的总结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如下: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之前让我们大家回顾一下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一、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其屮,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O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

2、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的事实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的利益,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又包括了过错推定原则。二、《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及重要条款的解读《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法的总则部分包括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分则部分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

3、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2条明确了本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共列举了18项民事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兜底条款,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全面。本条要注意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自然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不再是权利主体。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但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仍需受到保护。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210.11条规定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分为四种: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2帮助、教唆的拟制共同侵权;3共同危险行为;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直接结合导致侵权结果的。共

4、同侵权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加,所以连带责任人之间约定更改连带责任是无效的。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加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被侵权人和侵权人都可以依据本条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适用这一条。第22条的规定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范围。要注意是如果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实践屮应结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第25条规逹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和分期支付,要注意的是,分期支付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主体失踪或死亡应如何处理,如果失踪

5、或死亡的是赔偿义务人,那其保证人或担保财产支付,如果赔偿权利人失踪,那么其财产代管人可以要求继续支付,如果赔偿权利人死亡,那么目的是为支付受害人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就不能再要求支付了。同时分期支付赔偿费的义务人无需支付利息。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本条虽然只说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在实践中被侵权人对“损失的扩大”有责任的也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条没有限定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所以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条应当注

6、意的是在被监护人处于他人照管的场合,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托人只是协助监护人履行职责,并不改变监护人的地位,所以监护人仍然应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考虑受托人责任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等因素来决定。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本条要注意如何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一是提示规则,受害人已经提出受害事实,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明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构成侵权的事实,还不采取措施,放任它发表传播,根

7、本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担责任。第37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注意的是如果赔偿权利人只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时,法院应当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在实践屮,比如张三召集朋友喝酒,其中一人喝醉了回家途中不慎跌伤,要求张三赔偿,这时张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要求过高,民间活动的组织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3&39.4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或致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理解这三条应注意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的规定,比如对教

8、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分配就不一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一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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