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品被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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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物品被盗的法律责任一、案情2001年8月13H,H公司与K旅行社签约,约定安排接待具公司3人赴欧洲5国商务考察团,费用179380元人民币。8刀3()H,考察团来到挪威,地陪兼司机陈某将后备厢辭有考察团人员行李的轿车停放在路边即陪同考察团成员用餐。轿不无人看管,后备厢被撬盗,丢失行李4件。根据考察人员在当地警察局的报案,损失物品价值179240元人民币(包括雷达表、高档服装、皮箱及现金4966.94美元)。同时,地陪陈某也在其提交的情况说明里称“客人财物损失巨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回国后,H公司耍求K旅行社赔偿,K旅行社以其对出境人员的行李

2、无保管义务为理由予以拒绝。H公司根据报案的数额,赔付考察人员的损失后将K旅行社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认为,K旅行社的地陪人员在组织考察人员用餐期间,既然同意在配备的年辆后备厢里存放行李,即对存放的行李有保管义务。因此对行李丢失,负冇相应赔偿责任。但是H公司所提供用以证明其丢失物品的北京某商场发票失实(记载所购物品为办公川品),国内所带出境外的相关贵重物品无报关证明,对境外所购物品也无相应的信用卡消费单据,也无证据证明报案材料中所列物品均在丢失之列。故判决K旅行社赔偿H公司损失15000元人民币。H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地陪是K旅行社服务的延

3、伸,其将装有行李的轿车停放路边时,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该不作为行为直接造成了物品被盗。因此K旅行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二审法院却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游客丢失物品价值17924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是错i吴的,对损失数额予以酌定“欠缺法律依据”。判决K旅行社全额赔偿H公司所称损失,并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涉及到组团旅行社对于旅游者在组团社提供的旅游车上行李丢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证明的问题。二、组团社对旅游车上游客财物被盗的责任应以游客将财物交付旅行社保管为前捉旅游途中发生旅游者财物在组团社提供的车辆上被

4、盗的事件并不少见。此时应如何认定组团社的责任?对于旅游者随身携带的物品,由于完全处于旅游者口身控制Z下,组团旅行社只要尽到了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告知、保护、协助义务,就不应该对其丢失、被盗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这些物品是否处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上。但是对于大件物品情况则不相同,携带它们参加旅游活动显然不方便也不可能,旅行社应当帮助保管。对此旅行社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旅行社管理条例》笫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门J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

5、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牯施。”在木案,游客将行李放置在随行汽车的后备厢内,由于开启后备厢的钥匙一般由司机控制,因此应当视为旅行社为游客保管行李。旅行社未留人看管汽车,汽车被盗撬。旅行社由于在采取防止危害发牛上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即是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以《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判决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不妥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所

6、说的“保证”,不能被理解为旅行社应该承担保证人的责任。我们知道,旅游是一个涉及时间、空间跨度非常人的活动,伴随着旅游场所的移动,旅游者随时可能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伤害,诸如天灾、疾病、犯罪及交通事故。作为专业人士,虽然旅游业者对于旅游H的地的口然、社会条件应该具有比旅游者丰富得多的知识和经验,但是不能就此耍求他充当保证人的角色。旅游是旅游者寻求观光游览休闲的娱乐活动,但是在涉及到旅游业者的时候,又变成了具有经济性质的交易。任何交易都有它口身固有的特点。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规律对于参加交易活动的双方都是同等的。旅游本身就容易使交易双方暴需在各种

7、不确定与危险Z下,任何意料Z外情形的出现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虽然旅游业者以营利为冃的经营,自然应当承担一定的营业风险。但是,每一种营业风险对于其经营者來讲,都应该是公平的、合理的。所以,对于旅游业者没冇能力预见、或者即使预见也不能预防的意外情况,法律对旅游业者的要求是,在尽到说明、警示以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之后,不承担违反对游客的安全保证的违约责任。当然,由于冃前我国没冇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组团社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在判决里对《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I•一条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判决结果也不统一。但是存在着让

8、旅行社承担较重责任的倾向。所以,如何让立法、司法界理解旅游业务的运行特点,进而公平合理地架构及处理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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