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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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日常涉税业务难点分析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业务难点,特别是涉及税务处理时,在政策与实际操作屮很难准确把握,正因为这种不准确的处理,给企业留下了较人的税务风险。二季度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在这里结合集团的实际业务及白身学习执业小的体会,对一些与企业得税相关的税务难点给予解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列支,目前税法并无明文规定。税务机关通常按照《金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I•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冇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

2、间企业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町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实务小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我仔细研读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牛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牛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扎1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

3、度》第五卜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冃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卬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同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J98号文)第九条规

4、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小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冇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牛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金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财务上直接归集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的同时,在税务处理上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

5、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牛•额)或在企业开始经营之FI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开始经营之FI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需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因素。但若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以示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集团下属子公司有些从国家取得一些专项资金扶持,但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在执行的过程屮经常'会有争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川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収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企业从县级

6、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収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F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金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牛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山、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吋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木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

7、月)内未发牛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具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牛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处理对于土地岀让金的返还或奖励,在账务处理上,似乎没有什么争议,那就是将具归属于政府补助性质,计入“营业外收入”,但税法要求冲减土地成木。这就导致处理上的巨人差异。会计规定为营业外收入。根据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原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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