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十章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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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章 专利法概述主讲:林少东[案例]部分复制他人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而搞出一项新设计,复制者能否就其新设计享有版权(新西兰,1986)原告:瓦特森是一位英国设计人。他设计了一种多层食品盒,以“施达克N”作为产品名称并取得了商标注册。1985年瓦特森与新西兰道莫克工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在新西兰制作这种多层食品盒并出售,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瓦特森,作为外观设计版权使用费。协议达成后不久,由于产生纠纷而中止。被告:道莫克工业公司即开始自行制作多层食品盒,产品完全采用了瓦特森的设计,但另以“施托尔N”作为产

2、品名称并取得了商标注册。在诉讼过程中,道莫克工业公司发现:某个第三方在几年前已经发明了与“施达克N”相似的多层食品盒,并已在美国、英国申请了专利。瓦特森的设计中,大部分是对该发明中的设计图的复制。瓦特森反驳说:自己的设计与第三方取得外国专利的设计有一点本质不同,是瓦特森自己改进了转动中轴的设计,使之具有了新的功能。奥克兰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瓦特森的“施达克N”多层食品盒外观是复制品、无独创性,不享有版权;撤销原对道莫克工业公司下达的禁令。法院在判决中写道:部分复制他人已有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只有新创作的部分从版权法角度看,在表达

3、形式上具有独创性,方可以享有版权。而瓦特森在复制之外自己新增加的成果,仅仅能反映在产品的功能上(即能使各层更加稳固),却不能反映在设计的表达形式上。从“外观”设计角度看,它与第三方已取得的发明设计图没有本质区别。一、专利权的概念(简称专利)(一)专利的演变1、在中世纪的欧洲,很早就存在着由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在此“专利”是指盖有君主印鉴的文件,表现为一种特许权,可以对外公开。2、类似我国汉代的盐铁专营,只是汉代那种专营的“利”被国家所“专”,而中世纪的欧洲的“利”则被工商业者个人所“专”。我国“专利”一

4、词的词源,具有同一含义。3、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保护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原则。但是仍不能将其称为“专利法”,因为其出发点是把工艺师们的技艺当作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Patent本身则是“公开”的意思。4、直至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实现了以立法来取代君主赐予特权的传统。该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有效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将被判为无

5、效等等,确立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内容。1、旧中国的立法第一部专利法:1898年清朝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2、新中国的立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专利法》1993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涉及到七个方面的内容2000年8月第二次修改,使之达到了WTO的TRIPS的要求2008年10月第三次修改5、每个国家所建立起的专利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一,它们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新问题的变化。第二,它们必须与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相适应,与本

6、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它们还必须参与本国所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地区性条约不相冲突。(二)专利的含义广义的专利含义:第一,指专利权人对某一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利权。通说的“申请专利”,即指权利人向专利的行政管理部门就某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其二,专利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即专利权的客体。其三,专利有时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即记载发明创造详细内容,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狭义的专利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以颁发证书形式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

7、权利。(三)不同学说1、产权说。其强调专利权是发明人的基本权利,认为人的创造性思想是一种精神财富,属于知识形态的产品或非物质财产,因而其产权应归于其创造者所有,该产权不受侵犯。2、产业政策论。它认为,保护发明人,赋予其排他性独占实施权,目的在于鼓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同时也鼓励发明人公开技术传播技术。产业政策论将专利权视为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法律手段,而并不强调专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人的私有财产。3、社会契约论。这种理论将专利权关系视为发明人和国家之间成立的一种契约,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的内容充分而完整地公开,为社会所了解,作

8、为对价,国家则代表社会给予发明人以法律保障。4、报酬说。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其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和财力的一种回报。这种学说体现了朴素的“按劳取酬”和“按资分配”的思想。5、发展经济学说。(四)在先权专利权的“独占”性,受到在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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