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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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约满五年卖经适房  房主反悔被判驳回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于2008年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其名下的一套经济适 用房卖给了在京工作的王先生,当时房本还不满五年。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契税票日期届满五年后两周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合同 签订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先生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居住。  终于等到了契税满五年的日子,王先生依约通知李先生去办理过户手续,却不料因为房价飞涨,李先生非但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还称国家有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先生立即腾退房屋!  双方为此

2、僵持不下。2010年,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王先生告到仲裁委,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其全部仲裁请求都被仲裁委驳回了。李先生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法院经过审理,也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申请。  依判去房管局过户  却被告知无法办理  拿到中院裁定后,李先生便约王先生一同到房管局过户,可没想到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回购,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李先生愈发想不明白,卖给王先生房子,政府部门怎么还要回购呢?就种种疑问,李先生咨询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号脉开方  先核实政府相关部

3、门是否放弃优先回购权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说,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经济适用房。依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 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此类房屋在上市交易时,政府是享 有优先回购权的。  原则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政府回购的价格,否则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在实践中,经济适用房进行买卖,出卖人需要到政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就包括政府行政部门是否进行回购的手续。  本案中,买卖合同被法院依法认定有效,但政府相关住房保障部门并未明确表示放

4、弃优先回购权。李松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暂时不为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是正确的。李先生应首先到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放弃优先回购权。  相关部门不放弃回购 双方可协商变更价款  咨询李松律师后,李先生约王先生一同到该房屋所在区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征询该部门是否优先回购诉争房屋的事宜。  2011年7月,该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李先生所购房屋契税已满五年,该房以2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上市交易,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对该套房屋的优先回购权。如低于此价格,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优先回购该套房屋。”  因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08年,当时的实际成交价远远低于现在的政府

5、回购价。如果双方按实际成交价进行交易,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优先回购该房。这令李先生再次犯难。  李松律师看完证明后提出,目前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政府的回购价,鉴于此种情况,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只要每平方米的实际交易价格不低于20000元,双方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李先生找到王先生商议变更合同价款,要求王先生支付差价款,但被王先生拒绝了。“我们双方早就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该合同被依法认定有效,现在因政府回购价上涨办不了过户,并非我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王先生不同意支付差价款。  对合同价款有争议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没过几天,李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6、原来,王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是我不配合,是政府要回购呀!”李先生焦急不已。  对此李松律师认为,目前,双方对于买卖合同价款变更无法达成共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下去。双方买卖的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属于我国具有保障性质的政 策性住房。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满五年后两周内,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按照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 款,政府相关部门将优先回购该套房屋。  “截至目前,双方就变更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李松律师说:“因此,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7、,李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  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王先生起诉继续履行合同后,李先生提起了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腾退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李先生于十日内返还全部购房款,王先生于收到返还的购房款后三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腾退交还李先生。  律师提示  看似规避国家政策  实可能损害买方利益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如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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