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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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初探摘要: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展开,首先详细考察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在一些主要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实业界的争鸣与发展,并试图廓清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然后,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剖析了该理论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最后主张通过两种途径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以董事会主义模式的构建来塑造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通过条文设置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明确纳入法律轨道。东以外的人的利益的条款,在美国学界通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⑤]1996年克林顿主持了“公司居民会议”,指出公司应该从五个方面约束自己的行为:1、通过灵活的工作时间表和

2、儿童照料,做到对工人的家庭友好一些;2、提供更加优厚的健康与养老福利;3、提供更佳的教育与培训;4、为对付利润与生产能力的波动而与职工结成工作伙伴;5、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这实际上就是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公司提出的要求[⑥].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

3、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儿那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口5].这种观点涵盖了所有的利益群体,几乎把公司看成了无所不能、尽善尽美的社会实体。但这个定义有如下缺点:仁“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一提法,矫枉过正,过于轻视了股东利益,要求过高。2、将股东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的同时,忽视了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冲突。实际上,商业公司然以营利为宗旨,但是盈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也就是说为股东盈利和不妨害社会利益并不当然地对立。再说,如果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何协调?3、所谓“最大限度”,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

4、,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可能导致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侵害和对其权利的剥夺。会,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股东手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董事只不过是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只需向股东负责,忠实而诚信地维护股东利益。但是,随着股权的分散,股东的核心控制地位招致了经济学界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如果公司权力不再操纵在股东手里,那么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股东利益不会是经营者所唯一考虑的对象。也就意味着,在公司治理中被动的股东丧失了主张只为自身的利益运营公司的权利。,来达到内部团结和谐,外部获取声誉和信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应该说,一种理性的经营行为,会自觉不自

5、觉地把各种影响利润创造的因素考虑在内,使各种利益形成一种合力推动公司的发展,这也是现时代一种先进的企业管理策略。如果一个公司在营运中由于对其他利益的损害而至内困外患,矛盾重重,则它必然会举步维艰,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必然会招致优胜劣汰、优强劣衰之生存规则的制裁,尽管可能使股东获取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股东必须为这种短期经营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也就违反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哈耶克认为,公司的首要职责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司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责,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哈耶克所论述股东与社会利益的不

6、矛盾性,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扬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虽然这一概念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立法得到确立,但其内容多少已在立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第1款规定f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中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这些无疑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实质性的条文化。但是,这些条文与我们的期待还有相当距离。体现为:第一,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第14条如其说是体现公司社

7、会责任,不如说是带有我特有政治色彩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立法套话;第二,上述规定可以看作是仅仅具有宣示性意义,缺少可操作性。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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