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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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第一部分基本条件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一)指标解释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1、地方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3、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达到上级要求;4、已按时完成总

2、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5、已建立总量控制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二)数据来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三)考核要求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总量办考核要求

3、。(四)资料要求1、与上级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3、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4、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5、考核年度的减排项目、监测资料、考核资料及减排情况一览表。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一)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I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1、特别重

4、大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

5、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

6、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二)数据来源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三)考核要求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1次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2次以上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

7、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辖区内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四)资料要求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建设情况;3、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污染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风险评估及其行业或企业环境管理制度;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情况;5、上一级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提供未发生重大、特

8、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证明;6、近三年发生的所有污染事故及查处情况一览表。三、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一)指标解释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特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建制,对地级市要求城市及所辖区域内所有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是指:本级环境保护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别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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