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行使规则之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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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行使规则之解释论摘要: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对多方利益平衡和考量的结果,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观决定所选定的。在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对于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而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未为对待给付的部分,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同时,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的,对方当事人不得继续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在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但无权主张履行利益的赔偿或请求承担违约金责任。关键词:破产管理

2、人;选择权;破产财团;解除合同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法治是需求的函数。经济改革和发展加强了对法治的需求,而法律改革和法治则有助于经济发展”[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经济建设反映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体系,以实现二者的配套。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竞技场,必然会出现企业的进入及退出,企业破产制度自然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企业之运行,财产与信用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企业的财产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便会动摇其存在基础。企业财产一般为信用之基础,财产不足既会导致已有

3、债务的无法清偿,也会增加今后相关交易的清偿风险。是故,破产亦为交易所必须。一、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法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据此可见,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对象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是,该条规定显得过于简略,且在与《合同法》相关规则的衔接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点。首先,就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而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合同相对方

4、已履行但债务人未为对待给付部分是否可作为共益债务?在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之前,合同相对人是否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继续主张不安抗辩权,并解除合同?其次,就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而言,此种解除权的性质为何?其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何区别?合同解除的后果为何?相对方因合同解除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如何界定?是否可主张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责任?等等。因此应当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予以解释,确定其内在的价值决定,如此可实现破产规则的逻辑自洽,维护破产财团最大化,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以及合理保护合

5、同相对方的正当权益。(一)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价值基础破产法最初产生的社会动因,主要是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清偿冲突[2]5o企业破产制度所实现的,莫过于确认破产企业的责任财产,实现对破产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在现代社会,破产制度实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必要手段。现代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更是在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的同时,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2]5。维护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言,可分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但在利益冲突及调整的准据上,特别被关注的是社会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及

6、个人利益,则在促进或维护社会利益的原则下受保障,性质上是一种补助的存在[3]。因此,破产管理人所享有的选择权,是实现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避免价值浪费,优化其社会利益,继而取得相对于合同相对人的个人利益的优先性。破产财团的状态决定债权人的受偿程度。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企业的行为能力处于中止状态,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应地处于未然状态,其履行与否取决于破产管理人。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可避免单个普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使破产财团免受不当减少之虞。但对合同相对人而言,其所享有的债的利益却因此处于'‘被

7、介入"状态,有约必守(pactasuntservanda)原则及秩序也或将受损。所谓有约必守,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致同意所达致的内容必须得到遵守,其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任何一种并非仅仅以权力关系为基础的秩序的先决条件[4]55。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权,允许其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应系对利益平衡的结果。(二)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性质首先,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一项技术性权利。所谓技术性权利,是指其本身并无实体利益,只是对一定的实质性法律效果的发生起到技术作用和手段作用的权利,如形成权、抗辩权等[5]。技术性权利与

8、实质性权利相对,后者则指物权、债权等具有一定实体利益的权利[6]。任何技术性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是有限制的,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也不例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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