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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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杨凌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供热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是示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协调示范区的供热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示范区有关供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供热单位特许经营资格审查、年度统计报表工作;(三)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四)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

2、行验收;(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七)负责对供热市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八)受理用户投诉,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以渭惠路为界,以北由杨陵区政府相关部门行使日常管理和执法权力,以南由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行使日常管理和执法权力。第三条发改、规划、环保、劳动、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房产、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热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实行集中供热。第五条在新建、扩

3、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预留供热管网的敷设位置。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第六条供用热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工程设计必须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二)重点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采暖系统,其设计应当采用双管并联形式,设置温控、计量装置。第七条供用热

4、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之内。(二)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规定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三)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满足集中供热的要求,经供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室外集中供热系统连接。第八条重点工程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供用热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第九条供用热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供用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合格的,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图纸会审记录;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3.设计变更通知单;4.沟槽质量、管道安装记录;5•管道防腐、保温记录;6.管道隐蔽工程记录;7•焊接及无损检测记录;8.压力容器检验证明;9.关键部件单体试验记录;10.系统压力试验记录;11•竣工图纸、报告;12.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二)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参加。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必须事前报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48小时公告用户。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在供热过程中应当遵守

6、下列规定:(一)在供暖前15日内完成燃料贮备和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按时供热。(二)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压力、温度、流量,并按计划向热用户供热。(三)在采暖期内,供热企业须准确记录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原因,并逐月上报供热主管部门。(四)供热企业在接到发生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热用户。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五)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供热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十二条新用户申请用热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

7、手续:(一)热用户须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热申请。蒸汽用户用热申请应载明热负荷性质(生产、生活、采暖、制冷等)、用热参数、用热量、用热时间、地形标高、建筑物位置、特殊要求等有关资料。采暖用户用热申请应载明建筑物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平面图、室内设计温度、内部系统最大阻力、地形标高、建筑物位置、特殊要求等有关资料。(二)经供热企业审核同意后,填写《杨凌示范区集中供热开户审批表》。热用户持《杨凌示范区集中供热开户审批表》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用热双方按规定签订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印制的《杨凌示范区集中

8、供热供用热合同》。第十三条热用户变更用热事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一)热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新用户需持双方同意的更名过户协议书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热用户需要变更用热地址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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