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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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直以來,证明责任被法学界普遍界定为当事人就自C所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证明责任有了一个较为科学明朗的内涵,它包含主管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个方面:前者即在诉讼过程小,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即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由此可见,证明责任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其中蕴含着败诉的风险承担责任。那么,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就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事,通常情况下,可以简单的描

2、述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的复朵性日益凸现,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一些特姝的法律关系屮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因技术、知识以及其他原因举证存在困难,如果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明显不公时,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裁判的公平性和止义性。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出(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

3、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被告对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击了可靠的证据,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4、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免除有着明显的区别。举证责任免除包含绝对免除和相对免除两种:一是举证责任的相对免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通过就相反事实提出可靠证据,那么,这种免除产生了不了实质效果;另一种就是举证责任的绝对免除,即被免除举证责任的事实,无论如何提供相反方向的证据,均耍承受不利后果,也即法院对该事实要件做出对主张该

4、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屈于举证责任的和对免除。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也不尽相同。过错推定木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过错推定并不免除当事人的主张责任,过错仍是侵权责任得以构成的要件事实之一。但是,由于这种过错是被推定成立的,所以主张过错事实的当事人被暂时免除举证责任,另一方就该特定事实的反面事实负扌口起了举证责任。这恰好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总Z,过错推定能够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过错推定,除些Z外还有很多因素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丁以

5、下几个方面: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两类诉讼,在实践中被解释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不科学的。这两类侵权责任均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告于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必须对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证明,而被告欲免责,则应当对损害为原告故意引起等抗辩事由进行证明,这正是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分担证明责任的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并非由被告负责。因此,这两类案件

6、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几类案件中,因事实涉及到医学、复杂的技术和工艺以及损害究竞是谁造成的,原告一般难以证明,故对这儿类案件屮的证明责任也应当实行倒置。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应当看到,我国口前举证责任的规范,依然不能有效地规范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由此引发了该问题上诸多不正确的认识和不规范的做法。实践屮就具体案件在正确运用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同时,也出现了对该制度的滥用,这与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与严

7、肃性不相称,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有鉴于此,FI前有待对我国举证责任倒置作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最终完善应落实于立法层面,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将其与有关概念加以区分。其二,根据实体法宗旨,立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明确应当倒置的内容。其三,规定举证妨害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其四,对于司法上运用口由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I大I素与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现实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最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的不断发展,相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会

8、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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