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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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运客字〔2009〕11号关于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实施原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运管处(局):二OO九年初实施燃油消费税改革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辆更新业务时,要求更新车辆座位数增幅较大,如此,可能致使运力增长过急,给道路客运市场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少数更新车型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保障道路客运市场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车辆更新实施原则:一、更新车辆的技术等级、类型等级要求1、车辆更新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必须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

2、的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的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准予更新;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的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不予更新。二、更新车辆的座位数审核原则1、30座(不包括30座)以下车辆,在不引起市场供求矛盾时,最多可更新至30座的车辆。2、30座(包括30座)以上车辆更新,在不引起市场供求矛盾时,如更新的车辆类型等级与原车辆的类型等级相同,最多可允许增加10%的座位数;如更新的车辆类型等级比原车辆的类型等级高一个等级,最多可允许增加20%的座位数;如更新的车辆类型等级比原车辆的类型等级高二个等级,最多可允许增加30%的座位数。3、若企业更新运力欲突破上述原则,必须同时满足

3、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1)运营方式更新后的车辆必须实行公车公营,且有详细的车辆安全运行方案,包括运行线路方案、机务管理方案、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方案。企业应提供车辆安全运行方案材料。(2)车辆状况车辆必须是新购车辆,且类型等级达到高二级,技术等级达到一级。(3)道路条件更新运力的线路道路状况必须为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或一级公路。日主题词:客运车辆更新原则通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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