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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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卫中医药业务便函〔2013〕31号各市卫生局中医科(处)、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基层医疗0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医管函〔2013〕231号)要求,我省开展了全省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8月16日至9月16日对各省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梳理汇总的中医药相关政策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在集中整顿工作中掌握好政策,规范执业行为,配合做好整顿工作及迎接督导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附件:基层医

2、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山东省卫生厅中医药业务处2013年8月15日附件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使用与其从事专业相关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现代诊疗技术做出规定。(二)2008年我局经商原卫生部医政司同意,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规定:“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

3、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三)2010年原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规定:“可以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二、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地点问题(一)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医疗机构通过设定诊疗科目的形式限定了执业范围,未对具体临床科室执业范围进行限定,即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具体临床科室并不一一对应;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在医疗机构非特指中医(民族医)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做出规定。(二)2009年原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三、允许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四、允

5、许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五、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六、有关中医医疗机构、科室和人员执业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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