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市垂杨国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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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義市垂楊國小 資訊網路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宣導黃文力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執業律師什麼是資訊網路相關法律定義:係指透過電腦、網路的使用,所可能牽涉之法律問題,特別是指刑事法律。相關犯罪類型:目前主要類型有侵害著作權、網路詐欺、網路色情、網路駭客、賭博、毀謗、偽造文書、侵害隱私權等。什麼是資訊網路相關法律(續)什麼是資訊網路相關法律(續)相關法律:1、著作權法2、刑法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5、其他法律微笑或哭泣的網路網路、網路,多少便利,假汝之手獲致。網路、網路,多少罪惡,假汝之手遂行。

2、網路好的理由不受時間、地點的拘束搜集資訊容易購物(票)便捷溝通容易且省錢,天涯若比鄰網路不好的理由長坐電腦前,有害身心健康網路犯罪盛行缺乏安全交易平台,容易被騙或資料外洩易扭曲人格,造成雙重人格網路犯罪盛行之原因網路反社會文化溝通模式:1.傳統社會2.電話普及以後3.網路健全以後使用網路的特性:匿名、隱密網路便捷、迅速、無遠弗屆尊重智財權(以著作權為中心)智慧財產權簡稱智財權,其通常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者,網路使用最常遇到著作權之相關問題,故本文以著作權法為中心論述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3、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種類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著作、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表演著作、製版權等。重點在獨創性。什麼是著作權?(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獨立著作、共同著作、受雇受聘下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1)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2)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編輯權。著作權與所有權:

4、所有權係指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什麼是著作權?(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1)不以登記為保護前題(製版權例外)(2)原則為終生加五十年(法人著作例外)(3)對外國著作採平等互惠原則(例外:首次發行)權利讓與及行使:(1)授權使用: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2)著作財產權讓與(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3)約定著作權(受雇、受聘之情形)著作財產權(續)種類: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編輯權等。著作財產權(續)著

5、作財產權之限制相關條文,詳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6條與教師相關條文:第四十六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相關條文(續)第四十七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

6、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以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續)相關條文(續)第五十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續)相關條文(續)第五十四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

7、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續)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續)相關條文(續)第五十八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8、相關條文(續)第五十九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續)相關條文(續)第六十條: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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