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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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题型:选择、填空、简答(简写)、论述(多写)、案例分析民法复习重点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最重要的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四项功能:(1)民事立法的指导(2)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导(3)裁判者解释民事法律规则的指导(4)学者研究讨

2、论民法问题的价值指导平等原则:法律地位的平等,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司法自治原则:也称作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的表现:(1)民法作为一种自治法,大部分规则为任意性规范。(2)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参与某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变更某法律关系。公平原则:指对民法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必须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基本规则。公平原则主要包含利益分配均衡,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和义务

3、,对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法官适用民法应遵循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确认民事主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进行指导(2)它能够填补法律漏洞,实现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3)诚信原则有禁止权利滥用,不得超出正当界限的作用,其标准就是诚信。(4)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

4、利标的、权利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权利义务,比如土地的抵押权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一、事件8(1)自然事件,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而由自然原因引起。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2)社会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的失踪。(3)不可抗力二、行为(1)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包括民事法

5、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2)准民事行为,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其特征有:其一,准民事法律行为不内涵意思表示。其二,准民事法律行为为表示行为。其三,准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依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于例外情形下依行为人之意思。其四,准民事法律行为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准民事行为包括催告(如债务履行之催告)、通知(向他人表示某项事实之存在)、拒绝等。(3)事实行为:是指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考题:给出一个事实,判断是

6、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第四章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民事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2)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

7、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达到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换言之,纯获利益的行为承认其法律效力。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委托监护(4)遗嘱监护宣告失踪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

8、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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