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直有关部门煤矿整顿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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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省直有关部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为明确中省直相关部门在全省煤矿整顿关闭中的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程,依据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现就中省直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如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负责省煤矿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的推进落实。(二)受理、组织审查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形

2、成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三)组织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相关工作制度,监督、指导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四)协调解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五)负责跟踪、督办有关部门限时办结煤矿相关项目。(六)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省国土资源厅(一)按照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限时办结要求,制定并落实加快推进有关资源配置和采矿权价款核准及处置等方面政策措施。(二)负责审核产煤市(地)政府(行

3、署)、龙煤集团拟保留、参与整合矿井(已关闭矿井除外)采矿权有效性。(三)负责办理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吊销等工作。(四)负责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审核。(五)负责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工作。(六)负责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划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资源储量等方面内容审查,提出相关意见。(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关闭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资源储量进行认定。(八)负责优先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及深部资源配置给整合主体矿井。(

4、九)负责审核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实施方案拟重新规划矿区范围是否符合“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要求,通过对能够反映保留矿井之间关系图纸资料(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等)的审核,甄别矿井之间资源是否存在平面投影重叠问题。甄别拟新增扩资源矿井之间是否形成平面投影重sc121(十)负责落实以9万吨/年生产能力保留矿井、限期关闭退出矿井不予增扩储量的要求。(十一)负责落实属于龙煤集团所属大矿后备(探矿权范围内)资源不得划给地方煤矿。(十二)负责落实属于龙煤集团所属大矿井田范围内资源在其(或其具

5、有采矿权人资格所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划出文件后,配置给地方煤矿。(十三)负责审核整合主体矿井拟扩周边零星资源或深部资源的地质工作是否达到详查及以上勘查程度,是否具有相应地质报告。(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一)按照全省整顿关闭工作限时办结要求,制定并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矿井实施关闭、应关闭矿井按标准关闭等方面政策措施。(二)负责审核煤矿企业设立、矿井关闭和报废。(三

6、)负责煤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管理;审核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井)生产能力的真实性。(四)负责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的30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相关项目受理按照省有关意见执行)。(五)负责审核实施方案是否涵盖所有合法矿井,明确每个矿井是否都明确了保留、关闭或限期退出,关闭矿井数量是否不低于40%比例。(六)负责审核限期退出矿井是否有到2015年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是否有经市(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明确同意委托组织生产的主

7、体企业。(七)负责审核保留现有矿井生产能力是否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并具备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或以上标准。其中,9万吨/年矿井是否按国家要求明确了逐步关闭淘汰的期限。(八)负责审核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合法矿井,从生产技术角度审核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矿井关系是否合理。经资源整合后保留矿井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或具备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的条件,前期经省批复的资源整合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同类井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相匹配。(九)负责审核拟保留

8、关闭矿井设备设施是否具有当地政府(行署)或龙煤集团出具的允许保留手续及说明。(十)负责审核改扩建后保留矿井生产能力是否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或具备了达到15万吨/年条件,前期经省批复的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服务年限是否低于同类井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资源储量与之相匹配,计划实施机械化开采。审核在建矿井相关批准文件。(十一)负责审核拟保留位于龙煤集团所属大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的地方小煤矿(井人是否具有龙煤集团或其分公司出具不影响大矿安全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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