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九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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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九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过程《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三、无需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对象概述(一)证明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对象概述(二)明确证明对象的意义*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对当事人来说,确定了证明对

2、象,就可以围绕证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法院来说,证明对象的确定意味着证据调查范围的划定和审理对象的明晰。《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证明对象概述(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要符合以下条件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事实1、主要事实:即法律要件事实,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2、间接事实: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

3、实3、辅助事实: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二)程序法事实1、含义: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2、分类:(1)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存在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2)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正当当事人、管辖权、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无需

4、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预决的事实(五)公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5、自认的撤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不同于附加理由的否认。*不同于诉讼外的自认。《民事诉讼法》(第四

5、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事实必须是主要事实(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包括起诉状、答辩状、法庭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包括典型的自认和先行自认(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己不利的陈述即是否可能带来败诉的后果一般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

6、013版(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依据:自认是否有附加和限制完全自认:当事人完全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限制自认:当事人在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的同时,提出新的事实进行抗辩或者仅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依据:作出自认的方式不同明示自认: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承认默示自认: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保持沉默,不予争执与反驳。《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

7、)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依据:自认的主体不同当事人自认: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自认诉讼代理人自认:是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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