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权界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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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权界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董蕾【内容提要】社区矫正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区自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参与性。但由于对社区矫正中国家公权与社区自治权的界定不清,再加上社区自身发育尚未完备,在社区矫正长达十年的试点中,公权力的运作仍居主导地位,社区矫正演化为“司法”矫正,其自身蕴含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在区分公权、私权不同作用空间的前提下,厘清有关社区矫正的认识误区,实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分离,并清晰定位三类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社区矫正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顺利实现预期目标。【关键词】社区矫正公权私权刑罚执行社会自治

2、  社区矫正是在完善基层民主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开展的一次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区自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对社区矫正中公私权的界定不清,再加上我国社区自身发育尚未完备,导致在我国社区矫正长达十年的试点活动中,公权力的运作仍居主导地位,社区矫正变成了“司法矫正”,制度自身蕴含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也阻碍了社会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本文将从公私权区分的角度,梳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兴起的社会背景,分析实践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认识误区和操作难题,并据此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助益。一、公私权界分基础上的社区矫正  (一)公私权的界分及其对社

3、区矫正的影响  公权与私权的概念最早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类生活不仅意味着维护个体生存,还包括人类作为群体的“类生活”。个体的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和改善生存状态,必然要求“私”;但在群体的“类生活”中,如何保障每个人的“私”不被侵犯,又需要一定的“公”来维护,因此产生了公权、私权的边界问题。一般而言,公权力运作的领域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方面。在政治国家出现后,通常由国家行使公权力,开展立法、司法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等。而国家作为公权行使的代表,是人作为社会动物必然要生活于其中的政治体,

4、国家利益、国家意志和国家目的相对于个人和其他非国家的组织,具有不容质疑的优越性。⑴私权通常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由于公权与私权在权利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公权与私权的对峙一直是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的重要话题。然而,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逐渐形成,传统的公权和私权适用的领域也在发生变化。这一点表现在刑事政策和犯罪控制模式中,就是原本由国家公权力垄断的刑罚适用和犯罪改造的领域,逐渐出现了协会、社团等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开始融合并参与专属于公权力运作范畴的

5、司法领域。法国有刑法学家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罪犯的反应构成社会的整体反应,二者之间具有互动关系和相互影响。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刑事网的表现不同,在传统的集权和专制的国家模式中,刑事网是一个封闭的网络,完全由国家垄断;而随着专制型国家模式向自由型国家模式的过渡,刑事网日益向市民社会开放,社会团体以更为积极的方式,经常性地参与刑事司法,成为刑事制度的必要环节。由此形成了所谓“参与性的刑事政策”,确认了市民社会是刑事司法合作者的地位。⑵  在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提高犯罪控制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由社会运行部分刑罚权,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形成公私权的合作。社

6、区矫正正是顺应这一变化出现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在这种新的犯罪控制方式中,国家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规约与惩罚,代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的社区则侧重于对犯罪人的说服与治疗,由此形成了一种公私共处的混合的罪犯矫正模式。在市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社区资源已成为社区矫正中矫正罪犯的主导力量,比如英国的“罪犯关心与重新定居全国协会”、加拿大的“犯罪人援助和释放后关心协会”、我国香港地区的善导会等。⑶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兴起成因  在我国,由于两千多年大一统封建王国的存续,国家权力渗透到包括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中国封建社会独特的宗法一体化结构的巨大保守性遏制了社会

7、结构中新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始终未得到长足的发展。⑷但尽管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司法资源的日益紧张,我国也开始出现了在刑罚执行环节引入社会资源的需求。因此,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2001年在石家庄市最初萌芽直到被《刑法修正案(八)》法定化不过是近十来年的事情,⑸但是其实我国早就已经着手进行观念上的铺垫。可以说,社区矫正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当代中国深刻的社会与法律变迁背景,表明国家在反思原有社会管理体制及传统刑罚执行观念之后,开始将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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