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过程出现各种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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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过程出现各种问题怎么办随着招投标行业的日渐成熟,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却都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且层出不穷。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一下关于招投标的主要问题矛盾以及解决思路,希望能帮到各位。一、招标投标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招投标配套制度是以程序为导向,与招法的立法精神背离。2.过度追求程序公平,重程序轻结果3.评标中标机制不合理4.地方监管越位、缺位和错位5.异议投诉处理机制不合理6.必须招标范围无限制扩大7.有效最低价评标法的滥用和误用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地方割据二、面对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做(一)招投标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

2、持法治原则招法是招标投标行业的大法,各种配套制度要以招法为基础,形成制度系统,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2.坚持以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为主导的原则通过中央级的制度规划,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制度规则。当然,地方上可以适度地突破现行相应制度的约束,探索进行制度创新,但必须在得到充分的法定授权后才能进行,通过自下而上的地方试点转化为自上而下的统一要求。3.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为目标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放管服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不能以市场乱为借口直接干预与取代市场行为,改变监管部门热衷于

3、权力而推卸责任的现象。(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思考招投标制度建设要通过招法来解决“道”的问题,通过招法条例及配套制度来解决“术”的问题,做到“道”和“术”的相生相容。1.修订《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经过17年的运行,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业内也掀起了对招法修订的热议,但总体上依然保持了其科学合理性。为进一步发挥招法的引领和基础作用,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修法的基本方向与思路,为配套制度建设奠定基础。招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核心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提高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但未

4、明确实现国家经济政策功能,比如鼓励企业持久创新、发扬工匠精神、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以实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政策功能。(2)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法律地位和核心作用招法原则上规定了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核心权利,但在配套制度中,招标人的核心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应在招法中明确招标人的法律地位,规定招标人定标权等核心权利受到保护,与投资体制相衔接,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责任制度原则。归还和维护招标人的核心权利是为在招标实践中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方案,以实现项目的采购目标和招法的立法目的,

5、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问题。(1)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改进评标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明确评标委员会为招标人外聘的咨询机构,评审专家由招标人自定,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投标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为招标人决策依据之一。资格、业绩、信用等非技术经济因素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评价。进行上述修改的目的是真正归还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核心权利和决策作用,改变评审专家责权不对等状况,改变专家不专的现象,淘汰滥竽充数的“砖”家,逐步让民众重拾专家信心。(1)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虽然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

6、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但是依据招法第四十一条的中标条件和招法规定的评审制度,评审的结果必然是有排序的,那么从法理上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人中标。所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而釆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实际上都是落空的。正因为如前所述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的缺陷,故应对招标采购实行评标和定标进行分离的立法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确立招标人定标权等核心权利和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后,如何预防招标人的腐败问题呢?不可否认,招投标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腐败的作用,但这不是招法所要解决

7、的核心问题,不能因为招标人有可能在招标过程存在的腐败行为而否定其应有的权利,这样做会因噎废食。如果过分纠结于招标过程中的腐败问题,那么招标实践就会无所适从,招标结果就会偏离采购的根本目的,进而违背了招法的立法精神。桥归桥,路归路,反腐的问题应该通过刑法和惩治腐败相关的法律和配套制度去解决。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勾结,大多数并不是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而是在过去的合作中就形成了利益输送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达到超额利润而形成的。所以,反腐要用反腐的法律、方法与路径去解决,而不是在招标过程中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也表明,通过反腐的法律、制度

8、、方法和途径就能根本遏制腐败问题。实际上,通过招标与履约过程中充分的信息公开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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