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货”的法律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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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国货”的法律缺位谷辽海我们从这一条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采购木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我国政府采购主体所应该遵循的义务性法律规范。2004年11月,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站案遭致强烈谴责。最终“微软”无奈出局,持续了十余天的采购微软产品风波最后以各大国产软件商的“胜诉”而告终。之询,也有同样的事件即河北省政府采购“思科”产站案,类似的“保护国货”事件还有许多。这些案件虽然都在强大社会舆论的压力下,给“国货”争取到了政府采购的机会,但却给我们帘F了许多值得探讨和深思的法律问题。《政府采购法》对“国货”

2、的无奈“国货”一词的法律根据源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什么要采购“国货”呢?因为政府采购中采购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应该公平地给了每一个纳税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采购木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余的表现方式之一,能够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国内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这也是国际

3、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在签署WT0的《政府采购协议》之询,我国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了国内供应商。故“微软”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记者、各大相关行业的供应商、高新技术的权威专家、有关的政府官员、知名的法学专家等纷纷公开谴责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大家儿乎众口一词、异口同声地呼吁,耍保护民族工业,采购“国货”,扶持我国的软件产业。然而冃前,我国《政府采购法》是无法对“国货”进行冇效保护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虽有体现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内容,但与此

4、同吋,也赋了采购主体和行政主体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这种自山裁量权儿乎不受任何的限制和任何的约束,以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保护民族工业的法律规定徒有其名。因而,北京市政府釆购微软产品案很难说是违反了保护“国货”的法律规定。采购主体并不受约束和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I-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木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収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冇规定的。前款所称木国

5、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冇关规定执行。我们从这一条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我国政府采购主体所应该遵循的义务性法律规范。但是,这一法律规范存在着三种除外情形,法律没有对“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字而解释,也没有进行例举性的立法解释。这样一来,儿乎所有的采购主体都可以援用这一除外法律规定來抗辩义务性的法律规范内容。当然,北京市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会例外。实践中,对于采购“国货”的其余两种例外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多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否存在采购“国货”的除外

6、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都无法对民族工业进行任何有效的保护。虽然采购“国货”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采购主体违反这一法律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们找遍《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的所有内容,都没有任何规定。也就是说,即使采购人违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根据责任法定原则,采购人完全可以逍遥“法”夕卜。如何界定政府采购对彖中的“国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纷至沓来进入屮国的各人竞争市场,入驻我国的各人城市,注册成为名副其实的屮国法人,构成屮国的纳税人之一,向中国的消费者包

7、括公共消费市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即“国货”。从近两年的数据资料来看,世界500强屮有400多家企业进入屮国。这样一来,我们有什么理由排除他们进入屮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呢?比如引人注目的微软公司,2003年就在北京注入2500万美元,成立了微软中国技术中心,捉供最先进的软硬件设施,研发自己的网络产站,捉供相应的服务。由此,微软中国技术中心的产甜和服务以及网络工程,如果作为政府采购对■象,那么究竟是属于外国的还是中国的呢?笔者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來看,“微软”以及其它类似的外资企业己经在屮国注册公司,产品也是

8、在国内生产的,所以属于“国货”的观点,应该说是成立的。保护“国货”与“不得排挤合格供应商”的冲突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是向采购人捉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法》所称供应商的各类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从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来看,只要是在屮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部可以成为我国政府采购客体。《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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