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主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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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犯罪主體研究摘要:單位犯罪是進入80年代以後在我國社會生活中新出現的一種犯罪現象。單位犯罪的主體是構成單位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而我國由於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未盡完善,使得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理解仍然存在不少的爭議,文章結合刑法界關於單位犯罪主體的研究成果,就一些問題發表一些看法主體;特征;范關鍵詞:單位犯罪一、單位犯罪主體的特征單位犯罪中的單位,是指實施瞭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體。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體必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即

2、具有合法性。這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必須依法設立;二是單位必須合法存在。因而單位在未經合法批準成立之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在經合法批準撤銷、解散之後,仍然從事某種犯罪活動,都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按照個人犯罪處理。第二,單位必須是具有一定組織結構形式的組織,即具有組織性。任何單位,不管其規模大小,隻要它是依法經過批準而設立,就必然有自己的組織結構形式,因而組織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結果。第三,單位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即獨立性。一個組織,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則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可見,獨立性是一個機構或者組織成為

3、單位犯罪主體的前提條件二、單位犯罪主體的種類1、私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對此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亦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私營公司和私營企業應當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理由在於:其一,刑法明對“公司、企業”的性質並沒有界定,不能對法律規定的毫無根據的限定解釋,無端縮小瞭單位犯罪的主體范圍。其二,私營的公司、企業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多元化主體中的一元,不能因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抹殺瞭其在經濟建設當中的作用。其三,隨著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私營企業日趨完善,成為各種機制健全的經營組織,將其歸入個人范疇,

4、不符合客觀情況。其四、私營公司、企業與個人、個體經濟的結構和運轉機制是不同的,作為一種依照程序設立的、具有擬制的法律人格的社會組織,其法律地位與個人、個體經濟明顯不同。第四,如果將私營的公司、企業的犯罪行為作為個人犯罪認定,會給司法實踐中帶來諸多不便,不利於打擊犯罪。否定說則認為,私營公司、企業犯罪,應當認定為私營企業主的個人犯罪。理由在於:其一,私營公司、企業的是私營主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規定瞭“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一司法解釋已經明確

5、私有公司、私有企業屬於個人。其二,私營公司、企業的財産歸於私營主個人所有,企業的經營決策權也最終掌握在私營主個人手中,所以從本質上來講,私營公司、企業屬於巾人所有。其三,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明顯輕於對個人犯罪的處罰,所以,將私營公司、企業的犯罪視為單位犯罪的作法,將會放縱、姑息犯罪,也有悖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有制形式不能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判斷標準。私營企業應該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理由在於:第一,從我國現行的立法規定看,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合夥等企業排除在單位犯罪主體范圍之外沒有法律依據。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並不要求企業必須具

6、備法人資格。從立法本意看,處罰單位犯罪實質上是處罰法人犯罪,刑法之所以用單位犯罪的稱謂,主要是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即除瞭法人以外,還有大量的非法人組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也要適用法人犯罪的處罰原則。第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仍然是以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體的身份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履行社會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企業作為一個主體是客觀存在著的。私營企業與個人不同,尤其在財産上,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第三,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有企業排除在單位犯罪主體之外,違背憲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尤其是我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更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7、所要求的非歧視原則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現行法律和政策鼓勵各種性質的經濟實體平等競爭,在對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予以同等的法律保護的前提下,對其犯罪行為當然也要予以同等的制裁。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25日公佈瞭《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也對私營性質的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做瞭明確的規定2、國傢機關。關於國傢機關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兩種觀點。肯定說認為,國傢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首先刑法30條並沒有將國傢機關排除在犯罪主體范圍之外;其次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國傢機關參與犯罪的現

8、象時有發生,將地方國傢機關作為犯罪主體予以處罰是必要的。否定說認為國傢機關代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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