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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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

2、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耍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申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

3、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L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2孚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3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

4、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4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5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e)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市结核病院、市精神病院、市传染病院、市一医院皮肤科、市三医院烧伤科。U)校区医院的界定:主校区(含原东校区、东湖校区)为校医院;同济校区为职工医院、门诊

5、部;学校师生员工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住院时,均按校区医院比例报销。第四章就诊和转诊规定第九条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必须先到本校区医院就诊,未经校区医院转诊者不予报销医药费。转校区外医院检查治疗,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后才能开转诊单,并按规定项目填写清楚,转诊到定点医院。因病情严重或特殊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须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提出转院申请,报校医院公医办,经校医院办公会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或院)领导批准。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回来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规定比例报销。第十条对急诊、危重病人,校区

6、医院必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度,立即接诊,按抢救程序立即抢救,需转院时由医生护士随车护送到定点医院。第十一条在校外遇特殊情况急诊,报销时须持病情急诊证明和详细的病历记载。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校医院公医办说明情况,办理手续,否则不能报销医药费。第十二条接诊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作好病历记录。单项收费在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如CXBCK核磁共振、彩超等,须校区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查和报销。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第十三条教职工(含退休)和学

7、生的医疗费,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医院比例%类别校区医院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门诊住院门诊住院药费检查治疗费在职教工20%15%30%20%20%50%退休教工15%10%30%15%15%50%学生15%10%30%15%15%50%学校提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平安住院(意外)保险,凡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扣除自费部分,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剩余部分按10睨艮销。第六章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第十四条严格按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执行,对丁

8、•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药品,因病需耍执行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鄂卫发[2004]92号)的,教工按5聪匕例报销,退休职工按5琳匕例报销;同时按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武价费[2006]23号)的范围执行。对未列入报销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对门诊、住院医疗费要严格审理,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应由患者全部自费。第七章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第十五条服务项H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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