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材料易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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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技术条件标准号ES——X60410标题:车内材料的易燃性1・范围应用零件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根据试验结果作出的结论6.7・报告&标示9.供应商责任三菱汽车标准2004年8月27日修订发布1.范围1.1.木技术条件描述了适用于FMVSSNO.302标准的汽车内部装饰材料的易燃性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1.1.本技术条件引用了土地、基础设施、运输部FMVSSN0302标准第4章第20节屮所捉出的技术标准。详情可向三菱公司材料工程部,载客汽车研发中心查询。2.适用零件.木技术条件适用于载客汽车内部的位于内部表面

2、12mm以内的装饰件材料。适用零件如下:⑴座椅及座椅套⑵安全带⑶内部顶料⑷折叠式顶棚⑸扶手⑹门饰(7)风罩侧装饰件⑻角窗装饰件⑼侧板内饰件(10)柱饰件(前、后>'10(11)后搁板⑫护头垫(13)地毯(⑷地板垫(踏脚垫)(15)窗帘(⑹遮阳板(17)遮阳蓬(⑻发动机舱盖(19)搁脚架(20)车轮罩(21)仪表板垫及芯板(22)喇叭网罩(23)行车制动踏板(24)换挡制动板(25)手套箱盖(26)仪表箱(27)仪表箱侧护盖(28)气囊箱盖(29)主要用于冲击阻尼的零件(如方向盘中心垫,气囊系统膨胀件,

3、膝垫等)3.质量耍求3.1.一般要求:(1)内部装饰材料的阻燃性处理应具有较强的耐久性,不得在零件加工过程中轻易丧失阻燃性,(如座椅材料安装前进行的蒸汽处理)或安装至车辆后阻燃性衰减。J(2)材料经阻燃性处理后不得出现影响其功能的缺陷。它们应能满足零件和材料技术条件屮规定的要求。3.2.详细要求材料应按第4节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能满足表1所给定的要求。表1类型项目普通条件要求(1)试验方法类型A燃烧速度mm/min(最大值)曝露在高温条件下(8(rc条件下168小时)小于8060秒内熄灭

4、同时燃烧长度不超过50mm视为合格见4.3节注(1):类型A适用于已发布的图纸屮标明的类型1.2.3以及B级的零件,亦适用于未标注等级类型的零件。1.试验方法4.1.试样的抽取方法应采用以下步骤切取某种零件的5个试样。能按常规尺寸抽取的试样.试样抽取尺寸应为宽100mm长350mm厚度按原零件厚度。如果原零件厚度大于12mm,应将其切削至均匀厚度12mm。无法按常规尺寸抽取的试样如果不能从平整的表面切取试样,则可从零件的最小曲面处取样。在这种情况下,试样的厚度在任何一个点上测量不得超过12mnio然而

5、,如果该零件与其它不同材料结合在一起,且深度浅于12mm,试样应按以下方法截取。取决于它们是否用胶粘合在-•起。(I)整个结合面是用胶粘合的(为图1)试样应从乘员室内表面以下截取深度为12価的试样。视为两种不同材料是不可分割的。(II)不是相接触的所有点都是用胶结合在一起的。(见图1)乘员室内部表面可独立截取试样(表面未用胶粘结)表而用胶粘结截取试样时视为两种材料不可分割(材料应从此点切取)应从乘员室内而的材料上截取一个试样,再从结合而12mm深度处截取另一种材料的另一个试样。如果在此深度处还有另一种

6、材料结合在一起,应按(I)论述的相同方法截取又一个试样,把位于乘员室内侧的结合表面视为的内侧。对插图的解释:(I)由于材料A和B不是用胶粘合在一起的,试样可以单独地截取。(II)由于材料B位于乘员室内表面深度小于12mm处,而材料B与C是完全用胶粘合在一•起的,因而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这样的试样应按12俪的均匀厚度截取。(b)如果可截取试样零件的最大长度和宽度小于规定尺寸,试样截取的最小长度与宽度可相应地缩减为293mm和25。(c)如果因零件的形状而无法获得表面平整的试样,可以从与而述零件用同样条件生

7、产的板材上截取(同样质量与结构)。板材的厚度应等于前述零件曲而弧度最小点处的厚度。(3)燃烧的方向:如果因材料结构而导致在材料的不同方向上燃烧的速度不相同,那么应从每个方向分别截取5个试样。(4)表面条件:带绒幺的材料在截取试样前应使用7-8齿/25価的梳子向绒毛相反的方向梳两遍使之变得蓬松。4.2.试验设备和条件(1)试验设备燃烧试验设备应符合JISD1201-1977汽车内饰件原材料易燃性试验方法或等效于该标准的其它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各尺寸及公差应如图2所示(2)环境条件试样试样在试验前应在下

8、列条件下做调质处理。•普通条件:所有试样应在室温20°±5°C,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下曝露24小吋以上。•高温曝露:所有试样应在温度为80±3°C的干燥炉内曝露168小时。实验室:试验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50±5%的实验室里进行。(3)试样的试验器材按JIS1201-1997规定,试样应固定在2个夹持器上(为图3所示)。如杲试样的宽度太小,无法被夹持器夹持,或者由于试样的柔软性和弯曲性使其在燃烧时下垂而难以保持水平状态,下方的夹持器可使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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