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与医疗质量自查报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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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与医疗质量自查报告汇编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救助原则(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一)农牧区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户;(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

2、、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三、救助方式(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二)大病医疗救助。四、救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

3、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一12月310)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五、救助程序(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

4、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5、费用票据;(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2•救助程序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6、》(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7、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一)资金来源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二)资金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8、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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