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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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的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归于消灭。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一)清偿(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常见的原因)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的给付,即履行债务。1、清偿人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履行)2、清偿受领人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履行、受领证书持有人)3、清偿的标的指合同所给付的内容。如:金钱、劳务、物等4、代物清偿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得清偿。水前提是当事人达成合意,且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为不同种类型。5、清偿地是指债

2、务人履行债务的场所。6、清偿期是债务人应为履行的时期。*按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履行期履行7、清偿费用是债务清偿所必需的费用。8、清偿的效力债因清偿而消灭。(-)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吋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1、提存的当事人1)提存人:指债务人及其代理人2)债权人:指享有合法债权,有权受领提存物的人3)提存机关:受领提存人提存物的机关2、适用条件1)原因: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受领迟

3、延)b、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不知谁为债权人、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债权人的代理人亦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弹性规定)i)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ii)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2)标的物提存的标的以适宜于提存为限。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

4、(金)或替代物不适宜提存:易于腐烂,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将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后将价款提存。3、提存的效力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Z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

5、后归国家所有。5)提存机关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提存物,对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责任承担毁损灭失责任。(三)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性质:是一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因此无须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1、原因1)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营业的概括承受。2)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2、混同的法律效果1)混同后使债的关系消灭2)依照法律规定混同不消灭债权的法律允许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债的关系仍然存在,混

6、同则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3)债权的标的属他人权利标的的(四)抵销又称“充抵”,是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义务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提出抵销的为主动债权,被提出抵销的为被动债权1、法定抵销两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均已届清偿期时,为使相互间所负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1)要件:a、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种类、品质相同d、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e、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规定可以抵销*不可抵销的:i)根据

7、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ii)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可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iii)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抵销的债务女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2)法定抵销的效力a、双方对等数量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债的绝对消灭,不可撤回)b、在双方债权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清偿的权利c、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消灭的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Z时2、意定抵销(双方行为)指互负债权债务的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使债权归于消灭。疼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8、(五)免除指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1、性质: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且为无偿行为2、免除的条件1)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2)须向债权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不指向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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