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核发要点

花莲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核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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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修訂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修訂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修訂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修訂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修訂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三

2、、本府設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獎學金中請之審查作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聘任之:(一)教育處科長及督學各一人。(二)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四、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國民小學:二百名,每名新

3、臺幣(下同)一千元。(二)國民中學:五十名,每名二千元。(三)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四十名,每名四千元。(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四年級至五年級):四十名,每名六千元。前項各款規定,於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補校及夜間部學生不適用之。大學校院及高中職部分之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上列錄取名額時,依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國民中小學核配方式以各校總學生數佔全縣學生數之比例核配,比例未及一名者以一名核配。六、中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

4、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讀學校提出:(一)中請書(如附件一)。(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一年級學生、國中七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七、各學校受理申請後,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外,並應造具初審合格學生名冊一份(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件,函報本府審查核發。但國中小學之獎學金,各學校得依本府核配名額,逕行審查核發。八、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通知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九

5、、本府及各學校承辦人員對申請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維護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業執行完竣後並應確實全部銷毀,不得有外洩或不當存放等情事。【附件一】花蓮縣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此處加蓋學校校印)申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申請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聯絡地址肄業學校學校地址就讀科/系別及年級電話及行動電話學業成績(一般學科)(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平均成績)本欄位請學校勾填,未填不予審查,具切結意義。該生(本學年度)有無懲處紀錄。口有□無該生(本學年度)是否享有公費待

6、遇及領取政府機關獎學金。□是□否本人(本學年度)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必填)。切結人(申請人)簽章:申請類別□國小□國中□公立高中□公立高職□私立高中、職口五專一、二、三年級□大學□二、三專□五專四、五年級(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檢附證件□1.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2.在學證明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3.前學年成績證明單(□1年級檢附上學期成績證明單)。□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以上證件若為影本須由學校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承辦人職章。

7、學校學校承辦人核章:教務/學務主任:初審核章聯絡電話(含分機):校長核章:本府教育處□合格覆審結果□不符合原因:核章:備註:1.本中請表檢附證件請依順序裝訂,均以A4格式(影印)裝訂。2.各欄均須填寫,如有錯誤或缺漏,不通知補正,即喪失中請資格。3.各項手續辦妥後由肄業學校彙轉,個人中請概不受理。【附件二】花蓮縣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初審合格學生名冊□國小□國中□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匚私立高中、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大學□二、三專□五專四、五年級序號名校別類請申系科績成業或戶戶入人收收低11n□口2nnn

8、3nnn4n□n5□□□備註:請學校依學業成績(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平均)高低順序造冊。承辦人:(簽章)學校電話(含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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